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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更新时间:2019-06-12 14:32:5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陈依晗 李晓东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97次

[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飞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双方当事人跨时空、未谋面达成借贷协议,是当今互联网金融新形式的典型代表。同时,P2P网络借贷纠纷以其形式新颖、数量大、标的额小、地域性模糊等特点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利用在线仲裁机制对此问题进行解决,通过对其可行性、核心难点进行分析论述,从强化仲裁理念宣传、降低仲裁管辖权门槛、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共5个方面提出P2P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的构件路径。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解决以及在线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探究提供理论和现实的借鉴意义。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w business model, "P2P Internet lending" has used third-party platforms to achieve a lo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across time and space, and has not yet reached the scene. This is a typical example of today's new form of Internet finance. At the same time, the P2P network lending dispute has become a problem that needs to be solved urgently due to its novel forms, large quantity, small amount of standard, and regional ambiguity. This article uses an online arbitration mechanism to resolve this issue. Through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its feasibility and core difficulties, it proposes P2P networks in five areas: strengthening arbitration advocacy, establishing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signing insurance agreements, us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lectronic evidence preservation. On-line Arbitration Mechanism for Loan Dispute Resolution. This provide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ference for the solut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 dispute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online arbitr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机制构建

当前,P2P网络借贷纠纷呈现井喷式增长,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就受理了1万5千起该类型案件,该类案件已经成为社会在多元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得不关注和解决的难题。同时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对于P2P网络借贷纠纷得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性质,将P2P网络借贷定义为民间借贷性质,这种定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如何通过相关机制合理、快速、高效地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自然成为众多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一、P2P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研究

(一)P2P网络借贷纠纷概念及其特点

P2P网络借贷纠纷,即“Person-to-Person”的互联网小额借贷模式下引起的不易解决或者争执不下的事项。P2P网络借贷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自2007年诞生以来呈持续性发展状态,交易金额、参与人数、邻接产业爆炸性增长,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拓展到几千余家。在P2P网络借贷中,平台处于特殊的商事居间人身份,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出借方或者借款方订立合同过程,借款的风险全部由借款人与出借人承担。即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尽到其信息收集、风险评估、资金转交、本息催收等职责,网络借贷合同未曾谋面的双方当事人基于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但基于P2P网络借贷特征,双方仍容易陷入纠纷困境。

1.纠纷人数众多。个人对个人型网络借贷通常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出借给有迫切资金需求的人群,一旦出现纠纷,一笔借款往往涉及多个出借人,易于导致群体性诉讼。同一案件,多方当事人参与其中,无疑增加了纠纷的复杂性,制约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路径容易受到阻碍。

2.纠纷金额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基于“一对一”、“一对多”的借款模式,即使借款人的借款总金额较大,但每位出借人分担的出借数额较小。小额借贷复杂琐粹,同时所涉金额较难达引起纠纷解决机构足够的重视,制约了当事人寻求纠纷解决的途径。

3.纠纷主体突破地域限制。P2P网络借贷突破了地域性范围,借贷合同当事人可能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国内外,纠纷主体具有地域模糊性。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管辖选择艰难、送达困难,出借人在维权方式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在线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在线仲裁,亦称“网上仲裁”、“电子仲裁”,一般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性操作,使得仲裁程序整体环节或者大部分环节在网上进行的一种新兴争议解决办法。在线仲裁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源于传统仲裁,套用传统仲裁框架,结合互联网新兴科技,革除传统仲裁地域限制、成本高昂、时间难调等弊端,在新时代发展中,逐渐为广为各民事主体使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即使目前,在线仲裁仍然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在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中的应用寥寥无几,但结合在线仲裁的特征与当今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的紧迫性,在线仲裁迅猛发展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1.在线仲裁具有灵活性。在线仲裁立足于互联网科技,不受时间、空间以及地域限制,甚至不受国界限制,只要在互联网覆盖范围内,当事人可以与网络仲裁机构约定任何适合时间执行仲裁程序,契合互联网金融纠纷出现的随机性、解决的紧迫性、变化的灵活性。且《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小额网购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规定,在网络平台上发生争议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增加小额情形下当事人的维权方式。

2.在线仲裁具有高效性。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与互联网业相结合的产物,该产业于近些年起步,具有成熟度低、监管制度不足、法规规章不完善等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纠纷频发,若采用传统诉讼、调解等方式,极可能导致案件堆积,当事人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而仲裁具有一裁终裁性,裁决快速、执行迅速,并且在线仲裁的在线立案、缴费、送达优化了传统仲裁的弊端,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3.在线仲裁具有低成本性。在线仲裁通过在线立案、缴费、送达,视频开庭、听证等方式,节省了交通费、打印费、务工费等一系列不必要费用;传统仲裁往往接收仲裁标的较大的案件,按比例折算的相应仲裁费用也较高昂,而互联网金融纠纷复杂、多元化,小额仲裁当事人需缴纳仲裁费用在其可接受范围内;此外,传统仲裁的仲裁员专业性程度高但接收案件效率低,在革新为在线仲裁后,受案率上升,可相应降低人工成本。综上所述,能够降低一定程度的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负担。

4.在线仲裁具有意思自治性。首先,在线仲裁仍维持需要签订仲裁协议的高管辖门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即双方达成合意愿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其次,在线仲裁仍维持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规则,是自愿型公断行为,亦称私人裁判行为,维护了双方主体的意思自治性。

二、P2P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可行性分析

在线仲裁并非是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传统仲裁在网络信息技术下的一种发展演变形式。在倡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如何借助开发、使用合理、合法、合乎价值追求的形式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所追求的。因此在线仲裁作为P2P网络信贷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一,无论从从形式还是实质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此本文基于其合理性分析、法理分析、政策分析和实践分析四个方面对其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

(一)合理性分析

随着人工智能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被应用于法律审判中,证人、鉴定人线上出庭作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互联网技术无疑对侦查、诉讼、审判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因此,仲裁的形式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出现了新的形式——线上仲裁。在线仲裁并非是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传统仲裁在网络信息技术下的一种发展演变形式。基于线上仲裁具有灵活性,高效性、低成本性、意思自治性的特点,所以它是P2P金融纠纷解决的一种新兴、有效途径。

(二)法理分析

P2P网络借贷纠纷是一种以网上借贷平台媒介,借款人和出借人产生的一种借贷纠纷,其性质是一种民事纠纷,而且双方均基于合同而产生借贷行为。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其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P2P网络借贷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因此,P2P网络借贷纠纷纠纷具有较高程度的可仲裁性。同时从仲裁的效力来看,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从内部来说,仲裁依靠的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主要涉及双方所订立的规则、法律适用、审理、裁决等;从外部来说,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包括法律对仲裁的监督、对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等。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便于各方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增强双方认同感,高效解决纠纷。

(三)政策分析

在线仲裁作为当前新兴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构成了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环。2015年,央行10部委联合下发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P2P网络借贷纠纷涉及金额较少,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地域广,借用网络技术便捷、跨时空能力强的特点,可以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同时,在国家鼓励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造福人类的政策背景下,应用线上仲裁的方式方法实现对P2P网络借贷纠纷的解决,从提升仲裁效率、减轻仲裁员裁判压力、增强仲裁准确性等方面均起到了优化创新的效果。

(四)实践分析

1.成本分析

P2P网络借贷纠纷借助互联网技术,相比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更低的成本。线上仲裁一方面通过无纸化作业的方式,将仲裁所需要的文书、证据、案情材料等信息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传输,大大节省了用于文本制作方面的资金;另一方面,借款人和贷款人以及所涉及到的网络借贷平台,三方均可通过网络在线视频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省去了因会面协商、出席仲裁庭所花费的联通费用、场地费用等;通过互联网的即时性,将身处异地的纠纷主体双方以及仲裁人连接起来,便于各方在最短的时间里达成共识,寻求解决途径,其程序的便捷性使的P2P网上借贷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大大降低。仲裁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的程序中可以对仲裁员、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等方面进行灵活处置。所以选择最高效、最迅速、最低成本地解决双方纠纷就成为双方当事人最为关心的事情。仲裁过程的灵活性刚好符合双方双方当事人的期待和选择。另外,从效益角度分析,P2P网络借贷的案件的案件数量众多,且多为中小额案件。如单纯采用诉讼程序作为唯一解决途径,将会导致案件双方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之中,无论是从时间成本、费用成本,还是精力成本上均不是最优的选择。因此,从效益角度分析,采用仲裁方式处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是较好的方式之一。

2.证据分析

当前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仲裁、协调、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对于P2P网上借贷纠纷,作为电子商务的形式之一,其最主要的证据来源就是相关电子证据。借贷双方基于网络借贷平台而达成借贷合同,其所签订的合同一般为平台所提供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以电子版的形式存在。借贷双方在此过程中未曾谋面,其借贷过程也仅仅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沟通交流,所以存在着大量的电子数据。因此,P2P借贷纠纷的解决利用在线仲裁机制刚好可以全面充分地利用案件中所存在的电子证据,便于电子证据的出示,为纠纷解决带来了便利。

3.实例分析

P2P网络借贷案件的极速增长使得法院面临巨大的判案压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进行通报称,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同时,缺席审判比例高,上诉率低。在已结的一审案件中,超过50%的案件适用公告送达方式,且最终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同时,与民间借贷纠纷平均6.5%的上诉率相比,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上诉率明显偏低,仅为0.3%。从数据中可以得出,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因出借人没有获得相应报酬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数量巨大。一方基于求偿的心理,大多数会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借助一审程序,不管其利益诉求有无实现,几乎不再谋求上诉方式继续争取其利益。纠其原因,一方面是法院对于近两年新兴的P2P网络借贷纠纷类型的案件已经形成了完备且合理的诉讼程序、裁判规则以及执行方式。另一方面是原告一方基于求偿心理或者安慰补偿心理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其面对诉讼的繁杂程序和高昂成本以及自身案件标的额较小等多方因素的分析,决定采取诉讼的方式,然而其心理预期是一审即可,无需继续上诉让自己陷入更繁杂的诉讼程序和成本之中。基于此考虑,仲裁通过其一裁终局、准司法性的效力和高效的纠纷化解机制,可以同时满足原告的求得补偿、求得安慰、减少程序、降低成本的需求。因此,仲裁对于P2P网络借贷纠纷化解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三、P2P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难点分析

    P2P网络借贷纠纷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定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在进行在线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过程中就必须抓住其存在的主要矛盾,分析其主要矛盾,最终寻找到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的钥匙。针对这一过程,本文从仲裁管辖门槛高、纠纷标的额小,仲裁成本高、仲裁过程电子证据难以保存三个方面论证其核心难点。

(一)仲裁管辖权门槛较高

当事人能够采取仲裁途径进行纠纷解决的前提是双方基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事前或事后签订协议不做约束。如果只有一方在没有仲裁协议条件下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在传统仲裁推广不甚普遍以及在线仲裁仍在探索阶段的当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跨地域性,小额借贷当事人难以见面,很少会有事先签订仲裁协议的意识。但在P2P网络借贷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跑路,事后再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就限制了借贷合同当事人采用在线仲裁方式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的可能性。因此,仲裁管辖的高门槛决定P2P网络借贷纠纷当事人的缺位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仲裁的低适用性。

(二)纠纷标的额小,仲裁成本高

P2P网络借贷往往是“一对多”的借贷模式,每一个当事人分担的标的额较小。若采用小额诉讼方式,10000元以下标的额法院的受理费为50元。但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案件处理费,1000元以下标的额的仲裁受理费为50元,往上再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折算。仲裁因其特殊性独有的仲裁员实际费用、辅助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大幅度增加了小额借贷当事人的受案成本,而小额借贷当事人投资金额相对不高,在面对高昂的仲裁费用时容易望而却步,降低了当事人采用在线仲裁的方式解决借贷纠纷。

(三)仲裁过程中电子证据难以保全

P2P网络借贷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当事人双方难以见面,往往通过网络聊天方式交流,达成合意后签订电子合同达成交易。但电子合同、网络聊天、电子签名等一系列电子证据都依托于网络平台存在,因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方,很容易利用借贷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逃避自身的责任;同时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易攻击性与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入侵与破坏,且相关信息在篡改后很难留有痕迹,因而,电子证据的真伪判断成为一大难题。在进入仲裁程序后难以通过现有证据还原案件事实,难以维护网络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也增加了P2P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的难度。

四、P2P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建构

为构建合理的P2P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建构,文章围绕核心难点,参考相关法律制度、诉讼程序建构、新时期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等法律、技术层面内容,围绕其机制合理、高效、合法地进行构建,力争使其成为可操作性强,解决纠纷效益好,具有示范效益的机制。

(一)强化仲裁理念宣传,提升民众认同感

鉴于当下,我国在线仲裁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金融机构都不甚了解在线仲裁的运作模式,遑论是网络借贷平台的使用者双方。对在线仲裁的低了解度与高不信任度导致了在线仲裁实施困境,以至造成网络仲裁规则被搁置的尴尬局面。据此,我们应当大力推广仲裁程序,加强仲裁引导,特别是面对网络借贷背景下的小额纠纷案件,更应该积极宣传小额借贷在线仲裁的特点与优势,提高网络金融机构以及当事人在线仲裁的认同感,提高在线仲裁模式的使用率,扩大在线仲裁的行业影响力。各仲裁机构也应该积极向各互联网金融业进行联系,积极向对方宣传网络仲裁的特点、优势,从而提高网络仲裁制度的市场接受度。在具体实施中,应当增加在线仲裁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影响力,增加与互联网金融用户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互动,消除双方对在线仲裁的误解、偏见,积极听取各方意见,调整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网络仲裁规则。

(二)降低仲裁管辖权门槛,扩大管辖范围

管辖门槛较高是仲裁的一大缺陷,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是进入仲裁程序必不可缺的一部分,目的是确认双方达成合意。在无法改变该条款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纠纷若想采用在线仲裁的模式必须确定管辖资格,然而事后签订仲裁协议难度高、可行性低,因此必须在进行网络借贷前促使双方签订仲裁协议。一般情况下,进行网络借贷前必须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登记,部分还需要进行身份认证,并且在网络平台监管下签署借贷合同。据此,网络平台可以在借贷双方用户签订的借贷合同中加入仲裁协议的格式条款,重点标示且突出提醒,在此情况下,借贷双方在签署借贷合同是,就等于接受了在线仲裁的约束。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关可以据此确定管辖权,解除了管辖门槛高的问题。比如宜信旗下的《宜人贷风险备用金服务协议》第7条第2款第1项规定:“各方一致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背景仲裁委员会适用申请时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在背景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目前,这种在协议条款中明确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途径的协议非常少见。因此,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典型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积极适用类似格式条款,建立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网络借贷纠纷的快速化解。

(三)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转嫁违约风险

各仲裁委员会已经有意识地下调仲裁费用,但因其人员的专业性、电子证据保全的高难度性等,导致仲裁费用仍然远超诉讼费用,许多当事人因不愿负担高风险,对在线仲裁望而止步。为解决诉讼高成本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引入保险公司作为合作方,通过仲裁保险理赔的方式转移、分散当事人双方的仲裁风险,降低仲裁成本。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可以在仲裁条款项后选择购买或不购买仲裁保险,即通过以保险公司支付在仲裁过程中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新型保险,来转嫁当事人在网络借贷在线仲裁中损失的仲裁费用,增强当事人对在线仲裁经济性适用的信心,也扩大了在线仲裁的有效使用率。

(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降低仲裁成本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电子科技迅猛发展,人工智能在各个行业领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减轻了人工负担,降低了人工成本。在诉讼进程中,人工智能得到了各级法院不同程度的应用。基本应用于关联案例、审判资料的智能推送;大数据司法公开系统的建立;自动生成各种文书、卷宗;智能分析裁量标准等。这些应用为法官的司法审判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作用,为司法判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在仲裁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同样可以对仲裁员提供极大的辅助作用。

由于P2P网络小额借贷纠纷在近些年来呈现极速增加的态势,针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健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设计、结论衡量标准等相关机制是拓展仲裁案件范围、实现仲裁高效化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机制构建如下:首先,明确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原则。基于人工智能缺乏朴素的法素养、法感情和法价值,人工智能技术在现阶段只能作为仲裁的辅助性工具,其分析意见只能作为仲裁案件的参考,并不能完全且绝对代替人工仲裁。其次,明确其在P2P网络借贷案件中的适用范围。通过建立跨区域、分类明晰的P2P网络借贷案例库,实现关联案例大数据化,但是要注意相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地保护。基于此数据库实现对案例的关联搜索,为仲裁员提供最相似、最契合的参考案例。同时关联出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等信息。对于标的额小、双方当事人明晰、争议内容明确的案件,通过对案件各要素的输入,可得出仲裁结论,仅供仲裁员参考。为双方当事人、仲裁员提供自动生成相关文书、卷宗等服务。最后,对于人工智能的结论衡量标准,一方面要通过仲裁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对于仲裁的满意程度来衡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效用以及其产生的效益,最终反哺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化应用。人工智能的应用在很大程度解决P2P网络借贷案件因仲裁门槛、成本较高而难以适用的问题。

(五)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提升仲裁精准性

P2P网络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达成借贷合同的,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借助电子证据实现其质证活动。电子证据其本身具有脆弱易失真的特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攻击成为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抗辩招数。加之其取证的主体并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所以P2P网络借贷纠纷中的证据保全问题是不能回避也必须有别于以往证据保全的问题。我国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定程度上表明对于易灭失、易篡改的证据,仲裁委员会仍然依赖于法院进行强制性的证据调取。但是在P2P网络借贷纠纷中,其所有的原始资料均被网络借贷平台所掌握,势必针对数量众多的纠纷案件进行繁琐的证据保全申请。针对这种不便情形,有必要完善仲裁法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相关内容。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方,对于借款方资金的吸纳和借贷方资金的流程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借贷双方是通过其平台以及其相关协议而完成借贷的,也借助于其资信评估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同时经过平台的借贷,借贷双方具有了一定的模糊化和不确定性。所以,作为强势主体的互联网借贷平台理应为经由其平台进行借贷的双方当事人提供原始的、可靠的借贷合同、资金流向等电子证据。仲裁法也应明确规定“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交易”类型案件纠纷的电子证据保全相关规定。在明确网络借贷平台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当加强其对用户的信息保护能力和安全防护水平,在技术层面上避免有人恶意串改相关借贷信息以及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