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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法律问题研究—以208个仲裁规则为对象

更新时间:2019-11-01 09:43:24   编辑:联络部  点击次数:2067次

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下,我国涉外仲裁案件也不断增多,国内的仲裁委员会面临来自外部的竞争,本文对我国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的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借鉴法院实际操作性较强的电子送达方式,为构建我国仲裁电子送达制度提出具体建议, 保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解决送达难题。

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法律问题研究—以208个仲裁规则为对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孔德越


一、我国电子送达的现状

(一) 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的现状

1. 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

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电子送达作为解决送达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在提高送达效率与保护当事人知情权之间进行了合理的平衡。《仲裁法》中对仲裁送达的规定只有概念而无具体的程序规范,由于送达问题的重要性,国内各仲裁委员会对送达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所搜集的208个仲裁规则中,有203个仲裁规则在送达方式上的选择上可使用电子送达,占总比中的98%,其中24个仲裁规则中明文规定了“电子送达”,其余则在送达方式的选择上提供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各仲裁规则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的选择上较为传统,如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中有20个仲裁规则规定了“短信送达”;有7个仲裁规则规定了“微信送达”;有4个仲裁规则规定了“QQ送达”;仅有1个仲裁规则规定了“平台送达”。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大多数仲裁规则均规定了电子送达,但各个仲裁规则之间具有差异性、采用的方式也相对单一,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应不断创新电子送达的新方式,统一电子送达的种类,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2. 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新发展

国内的一些仲裁委员会在提高本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了微信送达、短信送达,平台送达等电子送达的新方式,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在不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行电子送达,并利用第三方平台保存证据;广州仲裁委试行“在线仲裁”模式中充分利用了电子送达,将仲裁文件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送达;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仲裁委配备办案专用的微信号、QQ号进行送达,提高送达的效率。

(二) 法院电子送达的成功运用

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授权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送达方式的规定送达仲裁文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增加了新的电子送达的方式如短信送达、微信送达、平台送达,并对具体的操作程序进行初步规定,为我国仲裁电子送达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国内较发达地区的法院对电子送达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真正做到了通过技术上的手段来解决实践上的问题,为我国仲裁电子送达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进行电子送达;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三亚市司法局与腾讯公司合作,设立了全国首个“智慧法院电子送达平台”;深圳中院与技术公司合作开发全国法院首家结合人脸识别技术的微信送达小程序;杭州互联网法院创立全国首个深度运用大数据的电子送达平台,系统对检索到的有效号码发送包含诉讼平台网址等内容的短信,该平台从2月9日试运行以来共送达4778次,成功率达到88%。

二、构建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 构建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制度的必要性

商事仲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部分,应定位于全球治理的高度,实时推出服务的新举措,使我们的法律制度契合未来的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和资产的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活动也越来越多的通过互联网来运行,同样要求与其自身性质相符合的纠纷解决模式。深圳仲裁委设立了深圳·网络仲裁中心,对纠纷的解决进行“云上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在线仲裁服务逐步向无纸化办公过渡;广州成为全国首个全部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临时仲裁。同时送达程序也应与在线解决纠纷模式相适应,电子送达通过利用新技术实现高效、便捷的送达,符合仲裁高效的特点,并帮助当事人及仲裁机构克服地理上的约束,其独特的优势充分证明了广泛应用的必要性。

(二)构建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制度的意义

电子送达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效果,对仲裁机构而言,通过电脑技术将仲裁文书转换成数据的形式,其高效性符合仲裁机构的性质,避免因送达耽搁造成后续司法程序的延误,提高了送达效率。对当事人而言,在实践中,仲裁文书如果没能有效送达,要么导致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要么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处分其权利进行缺席裁决,电子送达通过其便捷性、高效性的优势,使当事人电子送达能较为直观全面地让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诉讼情况,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推动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构建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制度

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规则有利于将空洞的法律制度更好的应用于实践工作中,统一仲裁电子送达规则、明确送达流程,是构建我国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制度的前提。

(一)确定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制度的实施规则

1. 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的适用前提及适用范围

首先,应确立仲裁电子送达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同意后才可以使用电子送达,对于仲裁电子送达,也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后,才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并按规定填写《送达方式确认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不可以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电子送达,确定仲裁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时,也应将裁决书、调解书排除在外,对电子送达文件的类型进行限制,但其与传统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书、调解书是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最终确认,具有执行力的重要性,并且现阶段仲裁电子送达属于初步探索阶段,技术操作尚未成熟,应对其采用传统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2. 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及统一送达格式

电子送达方式想要顺利适用,最重要的一环是采用使受送达人确认收悉的方式,受送达人应准确提供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手机号等电子送达地址,仲裁委员会对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与受送达人核实以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是否有效,建立仲裁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规则,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文书的电子送达格式应与传统的纸质文书保持一致,可在纸质文书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指导性信息,以便受送达人顺利接收到仲裁文件、防范潜在的风险。

3. 确定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标准

送达是否成功关系到手送达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应统一电子送达方式确认收悉的标准。判断异步送达的标准有阅读主义和到达主义,阅读主义以公正为价值导向,到达主义则是以效率为价值导向,《民事诉讼法》判断电子送达标准为到达主义,我国仲裁电子送达的标准可采用《民事诉讼法》的到达主义,但坚持“确认收悉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赋予程序异议权,如果其能够提出合理的理由,证明阅读时间与接收仲裁文书时间不同,应当以受送达人的主张为准。 

4. 电子送达回证的生成与保存

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规定了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时,必须具有送达回证。仲裁机构可通过第三方平台设置“功能性回执技术”手段,由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通知收送达人查看仲裁文书,在受送达人“确认收悉”后,自动生成与保存电子送达回证,附卷备查,并设置签收的“认证”及“回执”功能,以保障送达的有效性。电子送达的法律责任除了送达人与受送达人外,还包括电子系统服务器提供商的责任,目前我国仲裁电子送达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明确好送达责任是对各方权利主体的保护,通过对送达回证的保存,以后如因送达问题导致仲裁司法监督时,通过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的电子证据来证明相关法律责任。

(二)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方式的具体构建

随着网络监管的严格化,微博、微信、支付宝等平台陆续实名制,通过人们常用的通讯方式,创新我国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的方式,将意思自治贯彻于送达程序。

1. 仲裁APP

2016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了“律师通”(APP),其具有律师一卡通、我的案件、电子送达等一系列功能模块。仲裁机构可以参考法院电子送达的模式,与各软件开发者合作设计专门的仲裁APP,其工作人员将案件进展情况及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件更新到APP上进行送达。专门的仲裁APP相比其他电子送达方式更具有专业性、安全性,更好的保护数据及当事人的隐私。

2. 微信送达

微信已成为现代人们使用频率最高的联络方式之一,仲裁机构可以利用微信小程序来完成仲裁文书的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添加仲裁委的微信送达小程序后,进入人脸识别系统查看是否为本人,完成认证后即可接收仲裁文书及查看案件的进展情况。微信送达小程序通过精准的消息推送技术,自动向受送达人推送案件流程节点,以实现信息的实时送,让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度。

3. 短信送达

手机送达包括短信送达、电话录音送达、视频通话送达,在实践中对仲裁文书送达的最具有应用价值的为短信送达,在国家强制实施手机实名制的背景下,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为用户本人使用,仲裁机构与移动通讯公司进行合作,利用身份证号码核对受送达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向自认的手机号码及实名登记的所有手机号码发送仲裁电子文书,送达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编辑文字或图片的形式送达仲裁文件。并且短信送达具有无需网络即可及时接收并阅读仲裁文件,具有有其他电子送达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4. 平台送达

在当前网络运营环境中,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使平台送达成为可能,实践中各仲裁机构应探索建立电子送达平台。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支持受送达人通过微博、支付宝等接收诉讼文书,通过登录平台网站查询和下载电子文书。平台送达作为电子送达的新方式,应将仲裁机构的数据与第三方平台的数据相关联,建立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平台,设计多链接数据库,使受送达人通过登陆平台查看仲裁文书。

5. 其他送达方式

       ①电子邮件送达:由于电子邮件送达的非实名制,无法确保受送达人的身份,不能保证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需通过提升技术手段来克服此弊端。②传真送达:传真具有商务性,一般人不会在家里配备,对受送达人为个人时其接受传真送达的仲裁电子文书比较不方便,这使传真在电子送达中难以广泛应用。③电话送达:对于部分仲裁文件而言,仅通过语音进行送达存在一定的弊端,并且现在的诈骗电话较多,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受送达人联系时一定要提前做好沟通。仲裁电子送达不仅要严格制定并遵守送达规则,更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认真谨慎执行,以保证电子送达的公平性并兼顾送达效率。

(三)完善仲裁电子送达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已认可电子送达的方式,但仲裁电子送达仍处于初步探索期,构建我国仲裁电子送达制度不仅仅依赖制度本身,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完善,以保障电子送达的快速发展。

1. 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建设、提高电子送达的技术水平

仲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程度更决定了电子送达能否能快速发展,各仲裁委应加强本机构信息化管理建设,逐步将传统的“纸质服务”向“电子服务”过渡。电子送达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因其依赖于专业的信息技术,应完善“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确认收悉技术”等增加电子送达的安全性,也更准确的判断受送达人接收情况。同时还应提高电子送达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以保证仲裁文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性,并重视送达情况的跟踪反馈以提高送达质量。

2. 加强与律师协会的联系、扩大电子送达的宣传

仲裁电子送达的顺利推行,不仅需要制度的支持,更需要受送达人的配合。2017年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电子送达合作协议,仲裁委员会也应联合律师协会,通过代理律师向当事人推广电子送达。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可以考虑把电子送达列在直接送达之前,并将电子送达高效便捷的优点、其与传统的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等告知受送达人,使受送达人正确认识仲裁电子送达,提高对电子送达的信任度。

结  语

电子送达虽然存在一些技术上的缺点和固有的缺陷,但其作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符合使纷解决机制“一站式”平台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应在仲裁机构的改革中完善民商事仲裁电子送达,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竞争力,使中国早日成为国际仲裁的目的地。

 

参考文献

[1] 吕程:《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大学,2017年6月。

[2] 陈春静:《论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中的问题及完善》,载《法制博览》2017年第4期,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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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贾宸浩,柳砚涛:《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载《理论学刊》2014年第2期,第107页。

[6] 陈耀权、郑厚哲:《社交网络或可破解民商事诉讼送达难题》,载《法人》2012年第5期,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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