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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繁荣发展”之国际法建议

更新时间:2019-12-12 11:01: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079次

关于“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繁荣发展”之国际法建议

王晓玲 黄进 黄惠康

中文摘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一份21世纪瞩目的协定;《TPP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对TPP投资法律制度进行评析,与WTO投资框架、NATFA进行比较,论证TPP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并提出中国应对TPP投资法律制度的对策,展望TPP的发展。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提出的,《RCEP“较低标准”研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中国在相关领域内应对RCEP“较低标准”的“中国方案”和建议。

中国自由贸易区立法研究》通过对中国自由贸易区现今的立法体制进行梳理,分析和阐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世界先进自由贸易区的立法经验,提出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立法建议是文章研究的最终目的。

上述文章是对《关于“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繁荣发展”之国际法建议》援引的论证;这些建议还包括:Free Tread  Agreement 与Free Tread  Area和Free Tread  Zone之区别;TTPA 与RCEPA称谓依据;Applicable law 也是TTPA 与RCEPA应适用的法。

关键词:TPP投资法律制度  RCEP“较低标准”  中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AbstractThe  study of  TPP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 a remarkable agreement in 21st century;《The  study of  TPP investment legal system》analyses TPP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comparison with WTO investment framework and NATFA to demonstrate its contribution t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then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for China to deal with TPP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and looks forward to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PP.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 is proposed to cop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integration and that it is sponsored by ASEAN , use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The  study  of  “lower standard” of RCEP》finally gives suggestions and “China's plans” to deal with the “lower standard” of RCEP in the last chapter.

The  study of legislation  about  Free Trade Zone of China》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ystem of the China FTZ and interpret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t is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article to combine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the world's advanced free trade zone and propos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China's free trade zone.  

Above-mentioned papers are demonstrational passages quoted from 《International proposals for WUSULISIKE trade and economic zone of cooperate RF》;This papers also including:  differences between Free Tread  Agreement and Free Tread  Area and Free Tread  Zone ; basis of names  of  TTPA  and RCEPA; Applicable law  belong to TTPA  or RCEPA.

Key words: TPP investment legal system   “lower standard” of RCEP   F T Z legislation of China

一、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概况

乌苏里斯克经济贸易合作区是俄罗斯乌苏里斯克经济贸易合作区的简称,2010年3月20日,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出席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汇报时指出,要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平台作用,大力发展境外制造业投资和加工贸易。

2006年9月19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经贸合作分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中国商务部正式提出建设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合作区位于俄罗斯远东滨海边疆区乌苏里斯克市麦莱奥区,由黑龙江对俄贸易龙头企业吉信集团与浙江省制鞋龙头企业康奈集团共同投资建设。

合作区规划占地面积22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16万平方米,设有生产加工区、商务区、物流仓储区和生活服务区,计划引进60家国内企业,重点发展轻工、机电、木材等产业,重点引进鞋类、服装、家具、木业、建材、家电等制造型企业,总投资20亿元人民币。

合作区对入区企业进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工商、缴税、卫生、治安、金融、货物通关、劳动大卡办理、驻外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

中俄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的企业在俄境内注册了生产厂家、商标、销售公司,有效规避了风险。以制鞋企业为例,半成品正规通关到园区每双1美元左右,而成品鞋高达4-8美元,在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建厂大幅度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利润;以物流仓储企业为例,轻工产品从中国国内运送到俄罗斯最快也需要两个月时间,慢则三至五个月。而在合作区建厂,国内外总的运输期限在三四周左右,抢占了时机、商机。

二、关于“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繁荣发展”之国际法建议

(一)着眼ICSID与TPP

ICSID即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TPP即2015年10月5日订于美国亚特兰大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其第9章A节第9.1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中心 是指依据《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华盛顿,1965年3月18日,简称ICSID);

申请人 是指与某一缔约国产生争端的争端一方缔约国的投资者。如果该投资者为自然人,而该自然人又是争端一方缔约国的永久居民且又是某一缔约国的国民,则该自然人不得针对争端一方缔约国提出仲裁请求。

涵盖投资包括,对于争端一方而言,投资是指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在争端一方领域内存在的某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者是在协定生效后所投入、获取或扩大的投资。

企业 指第1.3条(一般定义)所定义的企业及企业的分支机构:

一缔约方的企业 是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所设立或组建的企业,或位于一缔约方领域内且在其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有比较,才有鉴别。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第二章 中心的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 二、“另一缔约国国民”系指:

(一)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之日以及在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将请求予以登记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在上述任一日期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人;

(二)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

从《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第二章 中心的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 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㈠”中可以看出“争端双方”分别称为“争端一方的国家”和“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从前述条款“㈡”中可以看出“争端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另一缔约国”——是伴随着“控股理论”而出现的;也就是说,赋予法人国籍的四大标准 ——合并标准;所在地标准;活动地标准;控股理论——控股理论在解决法人国籍积极冲突时胜出。

综上,可以得出ICSID和TPP在“投资”方面两点区别:

1、ICSID的投资者不得具有“争端一方的国家”和“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的双重国籍;TPP的投资者不能同时成为“争端一方的国家”的“永久居民”和“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的公民。

2、ICSID兼顾各种赋予法人国籍标准,并推崇“控股理论”;

TPP也兼顾各种赋予法人国籍标准,但并未就法人国籍积极冲突解决而推崇“控股理论”;ICSID包括三方主体,TPP明确为双方。

(二)放眼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

“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具有俄罗斯国籍。是由2005年7月22日俄联邦《关于俄联邦内特别经济区》法律所决定的。

因此,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与入驻企业及其在当地注册厂家或销售公司的关系,属于二级学科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ICSID与TPP涉外投资关系争议/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交集是仲裁;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的涉外投资关系争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依然是国际私法。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示范条款》第五节 关于仲裁的条款 “四、适用法律 22.公约给与当事人双方无限的自由来确定法庭可适用的法律规则。

有可能是下列法律选择条款:

条款17

根据本协议成立的任何仲裁法庭,「除下述例外的情况……」,应适用「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有效的」「国家名称」国内法「以及可能适用的﹙司惯规则)(国际法规则)」。”

而国际私法的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既包括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也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中俄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已达成一致并签署,借鉴ICSID与TPP之石,来攻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涉外投资关系争议或投资争端之解决机制——不无裨益。

三、慧眼识东北

(一)“横纵论”视角厘清国际法之涉外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上的“横纵论”是基于“撂荒说”而展开的: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民商事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经济关系——涉外商事关系经公权力调整所形成的纵向财产关系。

1992年11月某报刊题为《要懂涉外经济法律知识》指出:“涉外经济法律内容较为广泛。从大的业务分类上看,有涉外经济、涉外企业、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海关、进出口贸易、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等……”

时代在发展;学科也在发展。可将上述表述列入“横纵论”视阈下的国际法二级学科分论目录:

国际私法/涉外民商法          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

分论                         分论

涉外企业                     涉外企业

进出口货物贸易               海关监管

进出口货物运输               涉外税收

进出口货物保险               涉外保险监管

进出口货物支付               涉外金融监管

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监管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      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

(二)“横纵论”视角厘清经贸合作区之涉外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为入区企业注册生产厂家

为入区企业办理土地征用商标、销售公司              

规划设计等相关手续

中俄之间货物运输            

中俄之间货物运输监管

合作区组装成品              

中国生产的半成品(或原材料)

销售到俄罗斯或              

低关税出口到俄罗斯

第三国                           

仓储服务                    

征收财产税、利润税、增值税

《关于“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繁荣发展”之国际法建议》拓论

王晓玲 李雪莉 李艳霞 景欣

一、TPP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TPP前身为2002年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协议——《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2009年随着美国奥巴马政府在APEC横滨峰会上宣布加入TPP谈判并开始主导谈判,TPP一度与我国倡议的“一带一路”、推动的区域全面竞争伙伴关系(RCEP)有竞争架势。2015年11月5日,TPP当时的12个缔约方终于公布了TPP全文。然而,2017年1月23日美国特朗普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正式宣布退出TPP,TPP的命运一度堪忧。在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推动下,2017年11月11日仍留在TPP11个缔约方达成核心部分协议并将TPP更名为《全面且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即CPTPP,并联合声明“CPTPP保持了TPP完整性”。2018年2月21日,CPTPP11个缔约方将最终修订后的CPTPP版本公布,3月8日CPTPP11个缔约方在智利签署了CPTPP

CPTPP延续TPP架构和主要内容,整体上都是30个章节。但是,CPTPP中止(suspend)TPP最初的22项条款,主要是知识产权、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条款。且根据CPTPP第27.2条 (委员会的职能),无论TPP生效与否,CPTPP委员会应缔约方请求审查协定实施情况,以考虑对与协定相关的所有事项的修正。

(一)TPP与CPTPP内容对比

如表1所示:

TPP

CPTPP “中止内容”

序言

1.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承认其他国际贸易协定,如WTO协定等与TPP并存

2.货物贸易

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确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3.原产地规则和程序

实施原产地规则,促进地区供应链,是特惠关税待遇的依据

4.纺织品和服装贸易

取消纺织品和服装关税,对纺织品的特殊保障等

5.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

简化海关和入境程序,海关程序的透明度要求

第5.7条第1段f小节第2句

6.贸易救济

过渡性保护措施,逐步自由化

7.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

透明、非歧视的检疫措施

8.技术性贸易壁垒

透明、非歧视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评定程序,不应构成壁垒

9.投资

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豁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第9.1条“投资契约”“投资授权”定义及脚注;

第9.19条第1、2、3段与“投资契约”“投资授权”有关内容;

第9.22条第5段;第9.25条第2段及脚注;附件9-L

10.跨境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自由化

附件10-B第5、6段及脚注


从表1可以看出TPP涵盖范围之广泛,其中制定的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等规定更是超出WTO多边体制框架、现有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已有内容。TPP第28章(争端解决)是常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国内诉讼程序和民间商事争端解决,TPP亦是鼓励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第28章是整个TPP适用的强制性保障,但是第9章(投资)、第6章(贸易救济)、第16章(竞争政策)、第21章(合作与能力建设)、第22章(竞争与商务便利化)、第23章(发展)、第24章(中小企业)和第25章(监管一致性)排除在常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

TPP第9章(投资)单列出来为TPP投资法律制度,为TPP文本中是独立的一章,但是TPP投资规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TPP投资规则与TPP贸易规则一起构成TPP贸易投资自由化规则;TPP还涉及有环境规则、知识产权规则、跨境服务规则以及金融服务规则等,这些规则通过彼此的联系才构成了全面的、进步的TPP协定。应当注意,在投资法律制度方面,CPTPP中止了TPP中关于投资契约和投资授权的定义及其适用ISDS机制的规定,但是根据表1内容对比,CPTPP改变TPP规则的部分在TPP全部条款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因此,“CPTPP保持了TPP完整性”。

(二)TPP投资法律制度学科属性

在俄罗斯,“外国投资”是指基于获得利润而由一国输入到另一国输出国的法人、自然人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 

1、TPP投资法律制度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与国际经济法的分支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既有对投资待遇、投资方式等实体规范,又有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规范。尤其是投资者与国家的投资争端,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也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争端解决。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不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包含国家主权对经济关系的纵向监管,同时具备私法与公法结合的特征。

2、TPP投资法律制度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学科。国际私法是冲突规范、强制性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的总称。以冲突规范为例,可分为调整人身关系的和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其中,调整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可以解决涉外的私人投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离不开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综上,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是具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双重学科属性。

(三)TP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TPP投资法律制度由TPP协定第9章(投资)及附件组成,CPTPP仅中止了TPP与“投资契约”和“投资授权”有关内容,TPP投资法律制度架构见下表:

本文仅对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豁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拓展议题方面等TPP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论述。

1.ISDS机制程序

根据TPP第9章(投资)B部分对ISDS机制的描述,ISDS程序主要包括协商和谈判、提请仲裁、争端双方同意仲裁、选择仲裁员、开始仲裁和裁决、送达等环节。笔者现将ISDS机制程序环节列出下表:

5 ISDS机制流程图

2.ISDS机制的作用与不足

ISDS机制在投资争端解决的具体作用,尚不能通过实践检验。一方面,对于ISDS机制的精简程序、保护措施的独特作用,及对私人争端领域的拓展,这是不能否认的。另一方面,ISDS机制仍存在某些缺陷,甚至是缔约方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

二、RCEP“较低标准”研究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它是东盟国家近年来首次提出,并以东盟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是成员国间相互开放市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成员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2017年11月14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首次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并公布了RCEP协定框架。

“RCEP知识产权标准分析及其谈判困境为例”:

知识生态国际(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 ,简称KEI)公布的据称于2015年10月达成的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草案,囊括了版权、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传统知识的保护等多方面的问题。目前RCEP尚未形成定稿,但其章节草案具体呈现了条款内容和以及相关成员国支持情况。采用对比分析法分析RCEP的主要知识产权条文草案与TPP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文能很好地比较得出RCEP的知识产权标准水平。 

1. RCEP知识产权标准分析

限于篇幅,本文根据KEI网站发布的知识产权草案选取了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一些较为典型的条文来具体分析。比较RCEP这些条文与TPP和TRIPS的不同,从商标的可注册性即商标注册的范围、专利恢复期制度、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以及对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的保护等方面来分析RCEP的知识产权条文标准,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同时笔者也分析出RCEP各成员国对待RCEP知识产权草案条文的具体态度,由此观察出各成员国在谈判中所坚持的具体权益,从而明确RCEP知识产权标准谈判的困境。

下表为RCEP与TPP和TRIPS知识产权条文中相关“标准”的规定列表

有关知识产权

        协定 比较项目

TPP知识产权

TRIPS知识产权

RCEP知识产权(草案)

笔者对“标准”的分析

商标可注册性

缔约方均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也不得因该标记仅由声音组成而拒绝商标注册。此外,每一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注册气味商标。(18.18条)

注册商标的条件不应限于视觉商标, 不能仅因为商标构成要素为声音而否认该商标的可注册性(第3.1.2条)

在商标可注册范围上,TPP允许声音、删除可视性、鼓励气味商标,注册范围更大。

主张国家:中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印度、新西兰

反对国家:东盟

TPP

最高

TRIPS最低

RCEP中等

驰名商标的保护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适当措施,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注销商标注册或禁止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如该商标的使用可能造成与在先驰名商标的混淆。当在后商标有欺诈可能的情况下,一缔约方也可规定此类措施。(第18.22.4条)

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被驳回或撤 销,只要使用该商标存在恶意(3.10.1条)

1.TPP的驳回商标注册条件不要求恶意,更加严格。

2.TPP提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提到了在后商标欺诈情形,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强了保护力度,RCEP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遭到了大多数成员国的反对。

主张国家:印度、日本

反对国家:新西兰、东盟、中国、澳大利亚

禁止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相关的易导致混淆的商品(或服务)(3.10.2条)

主张国家:韩国、日本、中国

反对国家:东盟、澳大利亚、印度

TPP

最高

TRIPS

最低

RCEP

中等

专利期恢复制度

一缔约方可为专利申请人提供申请加速审查其专利申请的程序(第18.46.2条)

如一缔约方不合理地延迟授予专利,该缔约方应提供途径,并应专利所有人的请求,调整专利权的期限以补偿该延迟(第18.46.3条)

在专利权人的要求下,各成员方应调整专利保护期以弥补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因不合理延误而损失掉的时间段( 5.13.3条)

专利期恢复制度中,TPP不仅规定了专利期恢复制度,而且有专利加速审查程序,同时RCEP的专利期恢复制度遭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

主张国家:韩国

反对国家:印度、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

TPP最高

TRIPS最低

RCEP

中等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一缔约方也有权拒绝授予植物以专利权,但微生物除外。但在相关前提下(第18.37条第1款和第3款),每一缔约方确认,专利至少可授予源于植物的发明。(第18.37.4条)

各成员国应根据《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通过有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为所有植物品种提供保护(5.19)

TPP规定各缔约方可排除微生物外的植物的可专利性,但各缔约方应确保来自于植物的发明可获得专利RCEP的相关规定遭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反对。

主张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

反对国家:东盟、印度、新西兰、中国

TPP最高

TRIPS中等

RCEP最低

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保护

缔约方应努力开展高质量的专利审查,可包括:(a)在确定现有技术时,可能要考虑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相关的可公开获得的文献信息;(b)第三方有机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审查机关表明与可专利性有关系的现有技术披露,包括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与传统知识相关的现有技术披露;(c)如可适用且适当,使用包含与遗产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数据库或数字图书馆;以及(d)在培训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相关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员方面进行合作。(18.16.3条)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与GRTKF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各方可制定适当措施保护GRTKF,防止其滥用与误用。各方也承认到提供在相关IP应用中使用的GRTK资源或来源披露的重要性。(第7.1.1条)

1.TPPRCEP中的少数成员国认识到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保护的重要性

2.TPP的保护手段具体且相对完备,涉及文献信息、数字图书馆、专利审查员等方面,RCEP的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保护条文由中国主张,但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反对,达成难度较低。

主张国家:东盟、中国

反对国家:澳大利亚、印度、日本、韩国

在专利申请所主张的发明开发的遗传资源方面,各缔约方应要求申请人披露有关原

产地的详细资料。(第7.1.2条)

TPP最高

TRIPS中等

RCEP最低

主张国家:中国

反对国家:澳大利亚、印度、日本、韩国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对RCEP知识产权章节草案进行翻译,与TRIPSTPP相关条文整理并分析而成

综合上表发现,与TPP相比,RCEP商标可注册范围更小、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弱、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专利期恢复制度更是遭到了大多数成员国的反对而前景不明,同时在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保护中,更可谓是中国以一国之力与RCEP其他成员国斡旋,结果并不明朗。所以RCEP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较低标准”是一个从整体方面分析来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低于TPP标准的“较低标准”。                       

2.RCEP知识产权标准谈判困境

在知识产权标准方面,由于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国渴望订立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条文,例如对驰名商标较强保护,尤其日本希望和TPP的高标准比肩。而东盟、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却对这些高标准心存“畏惧”,因为严苛的标准并不利于其国内的知识产权现状和经济状况,很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例如 “端午节.CN”的互联网域名被韩国企业抢先注册,这不仅意味着在互联网上“端午节.CN”将指向的是韩国网站而不是中国,更意味着中国具有代表性的遗传资源因得不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已经被外国严重侵蚀。

中国在保护遗传资源来源披露方面所坚持的标准遭到别的成员国反对,这也是RCEP知识产权标准未来的一大谈判困境。总之,成员国不同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决定了RCEP知识产权标准的谈判困境。而各方斡旋的过程中,做到合适选择以及适当调整方案适应趋势十分重要,这直接关系到2018年RCEP相关章节能否顺利达成。

TPP号称是面向 21 世纪的高标准的、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经过本文对比分析,RCEP的“较低标准”体现在协定的各个方面,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减让力度低、知识产权中的保护水平较低还有服务贸易中的开放水平以及自由化水平低等。综合来看它的“较低标准”其实指的是“门槛更低”,更加灵活、在目前阶段也更加适应亚太地区的发展的一个更优标准,而且绝对是比的高标准TPP更加适合我国的标准。我国对RCEP未来达成协议后的各项条款应当做到充分准备,并最终对我国经济起到助力,这就要求中国在RCEP的最后谈判阶段充分发挥大国影响力,体现应对RCEP的“中国方案”的特色和力量,最终为RCEP的稳步构建献出自己的中国力量。

三、中国自由贸易区立法研究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的多边贸易组织和协定大量出现,这些新的贸易规则和组织大多依据或突破WTO的运行规则,寻求对本国经济发展更有利的规则和机制,WTO机制正在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其中对中国有较大影响的多边贸易自由贸易协定包括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PSA(诸边服务贸易协定)、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这些协定对于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管理体制以及法治化程度有着极高的要求,而我国暂时还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

(一)自由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的关系

自由贸易协定,即英文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和经济一体化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为了明确FTA的表述,2008年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表了对自由贸易区一词的解释,“根据WTO的有关解释,‘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分阶段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一步开放两国市场,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自由贸易区’所涵盖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同时自由贸易区的对应英文为Free Trade Area(FTA),所以在中国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意义是相同的,本文主要探讨的FTZ在中国的规范名称应为“自由贸易园区”,但是目前国内普遍称之为自由贸易区,因此本文所称自由贸易区是具有FTZ属性的。

王晓玲、黄进、黄惠康在《关于“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繁荣发展之国际法建议》一文中指出,俄罗斯在《国际私法》教材中对“经济自由区”的定义是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的总称。乌苏里斯克经济贸易合作区是俄罗斯乌苏里斯克经济贸易合作区的简称。2005年7月22日《关于俄联邦内特殊经济区法》规定,“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具有俄罗斯国籍。2010年3月20日,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出席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汇报会时指出,要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平台作用,大力发展境外制造业投资和加工贸易。2006年9月19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经贸合作区委第九次会议上,中国商务部正式提出建设乌苏里斯克经贸合作区。合作区对入区企业进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工商、缴税、卫生、治安、金融、货物通关、劳动力、对外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

(二)美国等国家先进自贸区立法制度

以美国先进自贸区立法制度为例,这可“美联邦政府关于‘对外贸易区’立法”管中窥豹:

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作为美国对外贸易区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的方向性指引功能与作用并占据最为核心的法律地位。按照美国法律编纂习惯做法,其被编入《美国法典》(Unites States Code,U.S.C)第19卷“关税”篇第1A章节第81条(a)—(u)条款,总计21款条文,多数条文经过不同程度的修正现均已较为完善。
2-1 1934年《美国对外贸易区法》

条款名称

条款主要内容

81a-Definitions

对本法名词性“概念”“定义”进行法定明确,分别对“部长”(Secretary)、“委员会”(Board)、“法人”(Corporation)等重要名词给予以释义

81b-Establishment of Zones

专项规定美国对外贸易区设立事项

81c-Exemption from customs laws of merchandise

详细阐述“货物进入对外贸易区的海关法适用例外豁免”的情形

81d-Customs officers and guards

对“对外贸易区海关官员与守卫人员”进行规定

81e-Vessels entering or leaving zone;Coast wise trade

对“进入或离开对外贸易区的船舶沿海岸贸易”的规定

81f-Application for establishment and expansion of zone

具体规定“建立与扩大对外贸易区申请程序与所需资料事宜”

81g-Granting of application

规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没有相应的否定权,仅有权依法进行核准。

81h-Granting of application

允许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在不与本法规定以及财政部部长根据本法所制定的规章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出台相应的规章和规则以保障维护本法的顺利实施。

81i-Cooperation of Board with other agencies

规定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在管理中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

81j-Cooperation of other agencies with Board

反向规定其他机构与对外贸易区委员会的合作

81k-Agreements as to use of property

规定联邦政府拥有对外贸易区内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可被授权与房屋与控制该房屋的部门或官员之间订立协议。

81l-Facilities to be provided and maintained

采用正面清单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对外贸易区被授权管理人应当提供的用于本区正常运营所必要的设施。

81m-Permission to others to use zone

被授权人经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批准并在符合统一适用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允许其他人员、企业、公司或社团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建立相关建筑物或其他构造。

81n-Operation of zone as public utility;Cost of customs service

规定对外贸易区应当作为公共事业经营,以及海关服务费用

810-Residents of Zone

规定对外贸易区居民包括允许在对外贸易区居住的人,雇员进入和离开对外贸易区的规定和规章,关于对外贸易区内从事货物或加工处理业务的排除禁止性规定。

81p-Accounts and record keeping

规定各对外贸易区委员会规定各区记账形式和方法

81q-Transfer of grant

对外贸易区授权不得出售、让与、转移、移交或转让

81r-Revocation of grants

规定授权撤销程序及救济途径

81s-Offenses

任何官员、被授权人、代理人或雇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将会负有相应责任或者被给予不超过1000美元的行政处罚。

81t-Separability

可分性条款

81u-Right to alter,amend,or repeal chapter

保留对本法所有条款修改和废止的权力

(三)《中国自贸区法》立法建议——《中国自贸区法》基本构造

《中国自由贸易区法》作为调整中国自贸区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基本构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总则》部分,明确中国自贸区的设立宗旨和国籍,因为自贸区具有“境内关外”的属性,同时符合国际上FTZ的有关定义,因此其中国国籍属性应在总则中明确指出。为了中国自贸区进一步融入世界市场,在该法制定中更要参照国际经验,因此在《总则》中应加入对本法重要名词性概念和定义进行法定明确的部分,这在外国法律制定中是比较普遍的,要分别对“自贸区”、“自贸区管委会”、“法人”、“省”等重要名词给予官方释义。最后还要明确自贸区的设立条件和数量,同时规定区内主体的各项设立条件程序和资格。

《分则》中第一项是明确自由贸易区内各项管理体制和自贸区管委会的法律属性,对自贸区管委会各项职责进行具体规定,同时还要规定自贸区管委会在管理中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第二项,即是明确自贸区的各项监管制度,包括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环境卫生、治安以及劳动保护等领域;第三项,则需明确中国自贸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经济特区的关系。

《附则》中则需对授权立法进行明确的规范,规定“在不损害国际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的条件下,授予自贸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贸区范围具有立法权限,同时国务院授权自贸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行政法规立法权限。”并逐步在附则中加入自贸区民主自治性立法的具体程序和有关规定,如“授权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符合本区地方特色和经济优势的相关法规,其制定的法规不具有约束全国各个自由贸易区的效力,但在本区内所有的市场主体均应严格遵守。”

结语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又称“经济北约”,是目前重要的国际多边经济合作机制之一,其前身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2017年11月11日仍留在TPP的11个缔约方达成核心部分协议,并将TPP更名为《全面且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即CPTPP,并联合声明“CPTPP保持了TPP完整性”。2018年2月21日,CPTPP11个缔约方将最终修订后的CPTPP版本公布,3月8日CPTPP11个缔约方在智利签署了CPTPP。从称谓上可以看出,无论TPP还是CPTPP均“Agreement”。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即RCEP无“Agreement”。最初构建是由东盟与6个国家分别签署5份自由贸易协定开始,其中澳新是共同与东盟签署一份自贸协定。东盟当时的计划是待16个成员国将RCEP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商谈美国、俄罗斯加入的事宜。研究RCEP的组建形势发现成员国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在谈判进行过程中,RCEP更加明确其目标是构建一个“涵盖人口35亿,GDP总和达23万亿,占全球总量三分之一”的自由贸易协定,其所涵盖的区域也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是以,若RCEP最终达成,其当是一个称谓为RCEPA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A称谓令其国际法效力大增。 无论是TPP/CPTPPR,抑或是CEPA,均旨在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而建立自由贸易区;但不建立超国家的机构。借鉴世界上先进

自由贸易区立法经验,可为《中国自贸区法》立法建议的提出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