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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纠纷仲裁程序内生逻辑之纠偏与回归

更新时间:2020-02-03 13:55:00  哈仲办 编辑:联络部  点击次数:1424次

近年来,网络借贷纠纷频发,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通行的纠纷解决途径,而实践中债权的最终受让人基于争议标的额小、参与者分布不集中等原因,在主张权利时偏好选用程序灵活、高效、容忍性强的纠纷解决机制,用以调和其自身需求,仲裁因此而受到P2P平台的青睐。然仲裁程序是否能够肩负重担逍遥于正义路途,应着眼于当下仲裁程序制度或规则与P2P网贷纠纷“合作”后的效果,透过表面管窥

P2P网络借贷纠纷仲裁程序内生逻辑之纠偏与回归

李学斌


我们只有承认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才能解释我们对于法律的特别尊重。

罗纳德·M·德沃金

互联网金融领域曾风靡一时的P2P(peer to peer),现在也成为业内人士谈之色变的话题。相关的“低投入、低门槛、高回报”等代名词一度被“平台跑路”、“提现困难”、“倒闭失联”等所取代,民众对于其期待与热情锐减,P2P网络借贷也成为悲观“大环境”下人们所揶揄的一大对象。近年来,网络借贷纠纷频发,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通行的纠纷解决途径,而实践中债权的最终受让人基于争议标的额小、参与者分布不集中等原因,在主张权利时偏好选用程序灵活、高效、容忍性强的纠纷解决机制,用以调和其自身需求,仲裁因此而受到P2P平台的青睐。然仲裁程序是否能够肩负重担逍遥于正义路途,应着眼于当下仲裁程序制度或规则与P2P网贷纠纷“合作”后的效果,透过表面管窥仲裁程序在处理P2P网贷纠纷案件时所遵循的是怎样的一种内在逻辑,在审时度势后方有据以评判。

一、由执行到仲裁:P2P网贷纠纷仲裁样本调查

仲裁具有不公开性,在获取数据上存在难度,而对数据的分析是进行论证的必要前提。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是公开获取仲裁信息的最直接路径,我国东北地区的H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底以来受理了大量以P2P平台为申请执行人、通过仲裁形成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基于调查需要,笔者在上述案件中选取P2P平台提交的申请执行材料作为研究样本,透过其所呈现的问题表象,对其中所能体现的基本要素进行分析研究。

(一) 静态分析:执行信息所呈现的数据表象

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数据分析模块提供的相应信息,自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H市中级人民法院共立案执行P2P网贷纠纷案件475件,根据该院立案部门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在有关仲裁或诉讼阶段的材料中仅需提交执行依据及送达回证,据此在仲裁程序层面可以了解有关仲裁机构、送达程序等相关事项。

在上述475件执行案件中,仲裁机构分布相对集中,其中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69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66件,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73件,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30件,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25件,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9件,深圳仲裁委员会、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汕尾仲裁委员会各1件。


图一 H市中院受理P2P网贷案件执行依据作出机构一览图

上述案件中,北海、珠海仲裁委员会所处理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均为自然人,而其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均为P2P平台公司。在仲裁方式上,410件案件选择网络仲裁,占总数的86.32%。

图二 P2P网贷仲裁方式一览图

就送达程序而言,传统仲裁均用EMS邮件向被申请人在借款合同中预留地址或户籍地进行邮寄送达,申请执行时载体为邮寄回执单。网络仲裁则通常使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电子送达,申请执行时载体因仲裁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主要集中于留有电子邮件发送截屏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工作日志两种形式。而无论采用何种仲裁或送达方式,在P2P网贷纠纷中被申请人出庭率均为0。

(二) 动态分析:2017年至2019年量的变化

静态角度概括统计前述475份样本,可探知P2P网贷纠纷存在仲裁机构集中、债权转让率高、网络仲裁利用率高、被申请人怠于答辩等共性特点。若用动态的眼光对这些共性进行重新审视,则有可能全面掌握此类纠纷仲裁的进化与发展。

2017年9月25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第一起P2P网贷纠纷案件,当年该院共受理62件同类案件;2018年,该院同类案件受案量为164件;2019年,仅上半年,案件量激增至249件。

图三 P2P网贷执行案件量增长统计图

2017年,作出执行依据的仲裁机构仅湛江仲裁委员会1家;2018年,北海、广州、衢州、深圳、保定仲裁委员会及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加入到执行依据作出机构的队伍中;2019年上半年,随着珠海、汕尾仲裁委员会的加入,仲裁机构扩增至9家。

图四 仲裁机构数量增长统计图

2017年,共有2家P2P平台就网贷欠款申请执行仲裁裁决;2018年增至7家;2019年上半年扩增至12家平台。

图五 P2P平台数量增长统计图

二、逆向归纳:P2P网贷纠纷仲裁程序的同质化嬗变

目前P2P网贷纠纷仲裁日渐规模化,不断发展后形成行业竞争、机构竞争、制度竞争的局面。对比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仲裁机构可以发现,P2P平台与仲裁机构已经建立合作,而这种合作是良性亦或恶性无从考证。若从执行的角度对话P2P网贷纠纷仲裁中各类增长的数据,程序的正义无疑是据以考量此类仲裁性质的重要问题,这一点在送达程序及仲裁机构的选择程序上尤为明显。送达程序方面,透过样本可知网络仲裁中送达程序并不及传统仲裁完备,仲裁机构善于使用自证或者触类旁通的送达方式完成送达。而在仲裁机构的选择程序上,部分仲裁机构善于使用说理性管辖权确认方式。这两大程序问题甚至被仲裁机构彼此之间相互效仿,已日趋同质化。

(一)P2P网贷纠纷网络仲裁送达同质化

所谓网络仲裁送达同质化,表现为各仲裁机构在进行网络仲裁时为节省办案成本,争相竭力简化送达程序,造成难以证明仲裁机构履行送达义务的情形出现,在410个网络仲裁样本中,送达程序瑕疵高达200余件。同质化为自证式送达与触类旁通式送达两种新型程序产物。

1.自证式送达

自证式送达体现为仲裁机构单方出具载体,明确其对各方主体的送达时间、路径和内容,加盖仲裁机构印鉴。使送达回证在证据的客观性方面有所缺失,颇有证人证言之意。对电子送达方式,缺乏相应证据载体证明仲裁机构已经做出送达行为。

2.触类旁通式送达

所谓触类旁通式送达,是指在未确定或者已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选用其他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如某P2P平台作为居间方与出借人、贷款人签订合同,已在合同首部明确送达地址,但仲裁机构仍使用三方约定的债权转让时作为接收债权转让通知的电子邮箱作为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实可谓触类旁通。

(二)说理性管辖权确定方式

P2P网贷合同纠纷中,P2P平台作为居间方从理论上并非债权人,而基于其平台建设考虑,平台通常会保证出借人利益,基于出借人转让行为受让债权,一旦合同关系稍有复杂,在管辖权角度上就难免有问题出现。某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双方未形成意思表示时,自行设定管辖权表现为出具决定书,结合案件事实与最高法院《对<关于福建泉州老船长鞋业有限公司与地波里国际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仲裁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详细说理论证,确定其享有案件管辖权。亦或承认申请人单方意欲选定该仲裁机构的要约,在无被申请人承诺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仲裁。

(三)P2P网贷纠纷同质化嬗变的土壤

任何制度程序习惯或同质化的养成均需要为其提供养分的土壤,而P2P网贷纠纷亦不例外。何种原因滋生其在仲裁程序上的同质化有值得研究的价值与空间。从逻辑上而言,程序的简化无疑为提升效率以节约成本,而制度是否为被节约的成本留有空间,是评判此类纠纷同质化嬗变的重要方向。

1.仲裁成本与否定成本

基于P2P网贷的灵活性特征,一般平台不要求留有抵押,形成不良贷款几率极高,也就造成了P2P网贷纠纷标的额普遍在500元至10000元之间。纠纷自身的状态决定了解决争议的成本不易过高,甚至要低于诉讼成本才能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竞争的实力。而网络仲裁迎合了P2P平台和仲裁机构的需求,解决了仲裁的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问题,竞争背后的自由市场逐利性决定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敢于突破制度,创设仲裁规则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仲裁中所耗费的成本。

P2P平台与仲裁机构敢于承担风险的信心最初来源于畸低的出庭率。根据当前我国仲裁制度,就仲裁程序问题,应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尚无权自行对仲裁程序效力进行判断。而中国民众头脑中已经固化的诉讼中国威武庄严的“仪式感”在网络仲裁时已经“荡然无存”,会轻易认为通知信息是“自称司法工作人员的骗子”设计的圈套,同时也存在借款人在不了解送达的重要作用,恶意更换手机号码“撸贷”的情况导致被申请人全程不能或回避参与网络仲裁程序,这就给P2P平台与仲裁机构二者的合作赋予较大的空间。被申请人的怠讼的情绪会延续到执行程序,即使账户有足额存款,被法院强制冻结的被执行人听闻钱数不多加之确有欠款事实,往往选择息事宁人,继续消极等待法院划拨存款。从无主动就管辖权及送达程序提出异议的情况出现。在被申请人极度不参与仲裁的情况下,仲裁程序的任何瑕疵均无有权之人进行指正。

2.有关裁决生效时点的争议

目前在部分执行法院与仲裁机构就仲裁裁决生效时点理解未能达成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在诉讼程序中,送达后法律文书生效已经成为共识,从有关上诉期的相关规定及执行实践来考量,裁决书作出后直接生效实在让程序正义蒙上一层阴影。但法律规定简单直接,在第57条文义解释的语境下,仲裁机构即使不进行送达也未直接冲击法律规定,结合上述被执行人怠讼的实际情况,使得仲裁机构在文书效力层面有恃无恐。

括而言之,在仲裁程序为节约成本日渐同质化的发展趋势下,P2P网贷纠纷的仲裁程序已经由内衍生出新型的案件处理逻辑。这种内生逻辑是否具有发展的必要,应跳出仲裁视野进行深入分析。

三、P2P网贷纠纷仲裁内生逻辑反思

所谓跳出仲裁视野,意味着要对P2P网贷纠纷仲裁程序同质化所形成的土壤从源头上揣度品味,并探索其在当下环境的正当性。因此应从制度发生及法律原则两个角度进行探析。

(一) 制度发生学视角反思

就《仲裁法》第57条规定来看,在其制定过程中与《纽约公约》保持一致,之所以对送达程序未做强调,一是源于仲裁本身一裁终局的特征,无需给予双方当事人新的程序权利;二是基于国际仲裁中当事人送达主义的普遍原则。以美国法为例,程序法与私法有极大交叉,法律文书送达责任在于原告,被告可就送达程序问题提出抗辩,而裁判者仅仅负责裁判。对比我国仲裁实践,不知是制度的重大遗漏,亦或我国国情的特殊需求,我国仲裁在送达层面完美的承接了裁决作出即生效的主旨,亦规定了被申请人在仲裁撤销程序中的抗辩权,但在送达责任上仍然由仲裁机构负责,使仲裁机构同双方当事人一道面对私法责任,难以区分最终谁是谁非,可谓之制度交融后产出的幼小麋鹿。

(二)消费者法思维缺失之反思

P2P网贷纠纷不同于普通借款合同纠纷,第一,除借款本金及利息外,P2P平台会收取相应的居间费或服务费,借款人除借款行为外仍然存在消费行为;第二,P2P行业已经开始受到政府部门监管,对于合同文本以及P2P平台的运行方式不能依靠私法调整。实践中许多P2P平台出具的合同已经从借款合同变为金融消费服务合同,借款人的消费者身份应当被予以承认。

消费者法属经济法范畴,强调国家对市场监管层面的社会法含义,而仲裁法注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注定在裁决过程中思维难以与消费者法视角调和。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借款人的消费者身份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借款人缺乏对格式合同的详细解读,缺乏对借款后果的法律分析能力,面对冗长而复杂的合同条款常常不加区分,概而接受。仲裁机构亦在完全平等的视角下使用同一标准要求P2P平台与借款人,实质公平难以保证。

(三)反思之下的P2P网贷纠纷仲裁程序内生逻辑回归

当下P2P网贷纠纷仲裁内生逻辑已经与制度之初相偏离,纠偏的过程固然需要摆脱路径依赖,但较之P2P行业与仲裁的共同发展需求而言尤有必要。

制度的更新是确立仲裁程序内生逻辑的关键步骤,亦是保证变革推进的强动力。面对《仲裁法》第57条产生的实践尴尬,无非是将送达程序融入我国制度土壤,确立与诉讼标准相同的生效模式,或完全沿袭域外程序体制,确立完全独立的仲裁送达模式两种选择。

如若使仲裁同诉讼确立同样标准,继续使用机构送达模式,并确立送达后生效的制度,则仲裁作为ADR的意义则会消失。同时仲裁中一些国际通行的准则亦会在我国受到破坏。如此以来,对整体商业环境具有较大影响,不利于仲裁事业的独立发展。因此建议首先在P2P网贷纠纷层面进行尝试,引进当事人送达制度,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环节前代为送达,将仲裁的程序问题纳入私法调整范围调整,减轻仲裁机构风险。

就借款人的消费者身份问题,仲裁机构应着重强调P2P平台义务,并联合监管部门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详细对仲裁机构管辖权的确定、格式条款的强调、通用条款的变更等制作P2P平台仲裁操作指南,使消费者明晰P2P借款服务内容及将面临的法律风险,以确保实质意义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