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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仲裁规则研究 --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为例

更新时间:2020-04-20 13:15:00  哈仲办 编辑:联络部  点击次数:1499次

摘要:互联网仲裁这一新兴的仲裁模式,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解决纠纷的目标,符合未来纠纷解决模式的发展趋势。广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互联网仲裁的先驱机构,在互联网仲裁这一方面具有一定的成功经验。本文对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并结合其传统仲裁规则中的规定,探讨互联网仲裁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为今后的研究做好铺垫。

互联网仲裁规则研究

--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为例

李立涵

摘要:互联网仲裁这一新兴的仲裁模式,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解决纠纷的目标,符合未来纠纷解决模式的发展趋势。广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互联网仲裁的先驱机构,在互联网仲裁这一方面具有一定的成功经验。本文对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并结合其传统仲裁规则中的规定,探讨互联网仲裁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为今后的研究做好铺垫。

关键字:互联网仲裁 纠纷解决 在线

仲裁作为一种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优势即在于方便、快捷,如今逐渐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仲裁更加充分地发挥了这一优势,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解决纠纷。然而,互联网仲裁在给予人们方便的同时也让人们产生了很多的担忧,例如身份认证问题、保密问题等。本文旨在对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进行分析,探讨互联网仲裁规则的适用问题。

一、互联网仲裁与传统仲裁

(一)联系

1.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

互联网仲裁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互联网仲裁即是在传统仲裁中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使仲裁过程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从而为争议双方提供更多的便利,其在仲裁原理以及程序等方面与传统仲裁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而,网络仲裁规则相对于传统仲裁规则而言属于特别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规则第四条即规定该规则为《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该规则的规定为准。网络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2.特定情形下的转换

互联网仲裁除了与传统仲裁的原理、程序实质相同外,在某些情况下两者还存在衔接的问题。互联网仲裁中若是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电子地址即会按照传统仲裁规则中的邮寄送达等进行送达。互联网仲裁在特定情形会将转成传统的线下仲裁模式,例如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无法查明、仅通过在线方式无法查明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案件复杂的。

3.仲裁庭的组成

虽然传统仲裁规则中对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则区分了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是两者实际上均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由独任仲裁员审理,而50万元以上案件即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虽然传统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不超过50万元的案件,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而网络仲裁规则中没有这样规定,但是依据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推定网络仲裁中不超过50万元的案件,若当事人对于仲裁庭的组成有约定的也应该遵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二)区别

虽然互联网仲裁与传统仲裁在某种意义上算是“同根同源”,但是由于互联网仲裁中引入了新技术,仲裁程序是通过网络仲裁平台进行的,这就使得互联网仲裁中的材料的提交与发送、裁决文书等的送达往往采用电子的方式,因此两者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

1.送达

1)送达方式

传统仲裁规则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四种送达方式,而互联网仲裁由于其简便、快捷的特性一般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只在特殊情形下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

2)送达地址的确认

传统仲裁规则中并没有专门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的确认问题进行规定,而是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具体的送达方式中作了规定,例如:当事人申请仲裁以及被申请人答辩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地址信息。笔者以为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传统仲裁中包含了公告送达这一种方式,也就意味着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即可采用公告送达作为兜底。

互联网仲裁中一般即采用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相对较为单一,这也就决定了相较于传统仲裁而言,互联网仲裁中确认送达地址这一步骤对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言更为重要。因此,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即用了第九条来规定这一问题。首先,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进行确认,若是未约定同时也未确认,则以网络交易中使用的或者在网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或者移动通信号码为送达地址或号码。

(3)无法确认送达地址的处理

传统仲裁规则的语境下,无法确认送达地址意味着当事人下落不明,此时采取的是公告送达的方式。而互联网仲裁规则中无法确认送达地址的特殊情形指的是无法找到受送达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这时,仲裁委员会将为其生成一个邮箱,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该邮箱即密码,若当事人确认生成的邮箱或是提供新邮箱,该邮箱即为合法的送达地址;如果未确认,仲裁委员会即按照传统仲裁规则中的邮寄送达程序进行。

2.证据

在对证据这方面内容进行规定时,传统仲裁规则中的规定更加全面,包含质证、证人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内容,而网络仲裁规则则重点对电子数据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因为互联网仲裁证据都是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相对于纸质版的证据材料而言,电子数据造假的可能性要高很多,因此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为互联网仲裁要解决的一大难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在沿袭传统仲裁规则的认定标准时,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视为原件的情形以及电子签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真实性时,主要是针对相关的技术手段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其中包括生成、储存、传递、保持其完整性的方法以及鉴别发件人的方法。也即在传统的认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形成证据链等之前,需要对证据的获取的手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

在电子数据可以视为原件的规定中,实际上是在列举广州仲裁委员会认为具有可靠性的几种电子数据的认定途径,包括电子数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以及其他。

同时,签名作为相关文件对签字方发生效力的一个重要凭证,审查其的真实性对于认定事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于电子签名的认定,广州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包括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由电子签名人专有地进行电子签名且签署时由其控制,同时要求电子签名签署后,对于电子签名以及数据电文的改动能够被发觉。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想要免除对于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证明,当事人也可采取通过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方式。

3.时间期限的规定

互联网仲裁的产生即是为了更加方便、迅速地解决纠纷,因此其有关期限的规定相对传统仲裁而言更短。具体的列举见下表:

传统线下仲裁

互联网仲裁

受理申请

自预交仲裁费用日起5日

自预交仲裁费用日起3日

仲裁通知

5日内

5日内

选任仲裁员

一般15日,简易程序10日

5日

答辩、提出反请求

收到仲裁通知日起15日内

收到仲裁通知日起5日内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

收到受理通知

或仲裁通知日起5日内

管辖权异议

首次开庭前/答辩期届满前

收到仲裁通知日起5日内

裁决作出

一般6个月

一般30日

4.审理方式

传统仲裁的审理方式一般为开庭审理,而在当事人约定不开庭并且经过仲裁庭同意,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互联网仲裁则为书面审理,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互联网仲裁中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仲裁毕竟在传统仲裁中融入了新技术,改变了传统的仲裁模式,因此通过互联网仲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就会存在着一些独特的、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将两者的主要区别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再进行相应的分析。总结见下表:

传统仲裁

互联网仲裁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公告送达

一般电子送达

送达地址的确认

申请仲裁、答辩、提供材料时确认

(未单独规定)

约定   申请仲裁、答辩时确认

网络平台注册或交易中使用的

(单独规定)

当事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

为其生成电子邮箱并邮寄告知

传统邮寄送达

证据审查

重点在于证明力的问题

重点在于真实性的审查

期限

相对长

相对短

审理方式

一般开庭审理,特殊书面审理

一般书面审理,特殊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适当途径

形式

线下

线上

(注:箭头表示上一步骤无法实现则进入下一步骤)

(一)身份认证问题

由于互联网仲裁是在线上进行的,如何认证操作人的身份就成了一个难题。在身份认证的过程中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证明你的实名身份以及你与虚拟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于个人身份的认证,主要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与手机号码等要素进行验证,企业的身份认证则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数据库中的内容等进行核对、验证。目前,对于身份认证这一块广州仲裁委员会引入了云平台,该平台能够自动对当事人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对,从“实名、实证、实人”三个环节有效查验主体真实性、证件有效性和人证同一性,从而达到快捷认证身份的目标。

(二)证据效力的审查问题

互联网仲裁中提交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而电子数据往往具有易修改的特性,这也就使得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显得格外重要。上文也有提及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标准即提交证据前采取的相关技术手段的可靠性。这样的标准相对比较模糊,实际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目前实际上能够确保电子证据效力的方法即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及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认证,操作起来相对较为复杂、成本也相对较高。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问题

由于互联网仲裁的审理期限较短,审理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送达方式也相对单一,因而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障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1.审理方面

网络仲裁的这一系列规定确实能够加快审理、结案的速度,但是这样能否真的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呢?审理速度的提升必然会牺牲当事人充分举证、辩论的权利,通过上面的表格我们可以知道互联网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要远短于传统仲裁,这也就意味着复杂程度差不多的案件通过互联网仲裁的方式来审理很可能会“粗糙”很多。

2.送达方面

由于互联网仲裁采取的是电子送达,而电子送达不同于邮寄送达,其一经发送即显示收到而不论当事人是否还在使用该邮箱,且除非特殊情形发送成功的日期即为送达的日期。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网站注册或者网络交易中使用的电子邮箱、号码都可能作为电子送达地址,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电子邮箱等信息,否则其很可能会“错过”仲裁,而长期不使用电子邮箱的风险也要由其自己承担。

这种送达也不同于传统仲裁中采用的电子送达方式,传统仲裁中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并约定电子送达地址或者事后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对其予以确认,这也就意味着传统仲裁中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对于送达的邮箱等具有更高的警惕性,不易发生“错过”的问题。而互联网仲裁中对于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存在着顺序的问题(上文有提及),也就使得当事人对于送达的地址不是那么敏感。另外,为了避免当事人未收到邮件的情形,广州仲裁委员会还规定了发送电子邮件的同时可以向其移动通信号码一并发送提示查看的信息,但这种做法仅是“可以”做,那也就意味着可以不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中收集的有关网络仲裁的案件中,大多数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为送达的问题,也即仲裁委员会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实则已经很少使用甚至不用的问题。

例如,在温鸿娟、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当事人即认为仲裁庭在明知其住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仅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相关文书,剥夺了其知情权和答辩权,认为其违反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回网络仲裁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则以向受送达人手机发送提示查看的信息是仲裁庭可以选择进行的程序,并非必经程序为由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网络仲裁的方式,其就要对之前约定、注册使用的等一系列邮箱保持关注,不能随意弃用,且需要注意查看,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过”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一)联合相关技术平台

虽然互联网仲裁中存在着身份认证、证据真实性认定等传统仲裁中不存在或者相对较容易解决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还是由于互联网仲裁自身的特性也即通过线上解决纠纷引起的。不过,我们仔细思考互联网仲裁为什么会产生?是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条件,是因为人们希望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可以说互联网仲裁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推动下诞生,因而我们也要相信互联网技术能够应对由其催生的互联网仲裁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事实上,现在也存在着很多相应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例如,云平台可以快速认证当事人身份、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可以认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可以证明数字签名者的身份、云存储服务可以有效解决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等。这些平台不仅在技术上具有可靠性而且保密性也较好,多平台联合工作一定能达到良好的效果。目前,广州仲裁委员会即通过云平台来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认证,同时与法大大进行了合作。法大大用户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可自主选择通过网络仲裁解决纠纷,纠纷真的发生时即可通过法大大调取相关电子合同,法大大也会跟进仲裁进程,尽可能为用户提供方便。因此,仲裁委员应当与各平台展开合作以解决互联网仲裁过程中存在着的技术问题。

当然,目前互联网仲裁刚刚起步、还不是很成熟,人们对于技术问题的担忧是合理的。但是只有发现问题才能够进一步发展。目前这些平台给了我们一个较好的解决方式,如果事后这些方式被证明存在着一些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技术发展的一种促进。新技术就是要不断改进才能不断进步。因此,单纯的担忧不应成为互联网仲裁发展的阻碍,我们要的是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

(二)引入短信通知

目前,申请不予执行互联网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大多均是因为送达的问题。互联网仲裁中只要仲裁委发送的邮箱是合法的电子送达地址,法院即认为该送达程序是有效的,而不会考虑当事人是否对邮件等进行了查收。因此,笔者以为应当将发送短信提醒查收作为送达中的必经程序以减少当事人“错过”仲裁消息的可能。

(三)明确互联网仲裁的受理范围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及非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选择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这样的规定即意味着互联网仲裁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笔者以为通过互联网仲裁解决网络交易纠纷比较具有优势,而对于非网络交易的纠纷,由于其证据都非电子的,因此就需要通过拍照等技术措施处理后再提交,相对不是那么便利。同时,由于互联网仲裁的审理期限较短,送达程序也比较简单,再加上一般仅是通过书面审理,因此一些复杂的案件很难通过互联网仲裁在短期内审理清楚。

虽然广州仲裁委员会也规定了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之间的程序转换,但那毕竟是一些事后的手段,笔者认为应该对互联网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明确,将那些当事人身份信息不明、复杂的案件排除在互联网仲裁的受案范围内,待技术成熟后再放宽受案范围也未尝不可。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行业都在进行着改革。互联网仲裁作为一种新兴的仲裁模式,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解决纠纷的目标。目前,淘宝、亚马逊等网络平台的交易量日益增加,跨区的网络交易更是日益频繁,而互联网仲裁能够避免长途跋涉解决纠纷的艰辛。然而互联网仲裁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其进行研究发展,对于我国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