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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审理程序研究 ——以10个网络仲裁规则为分析对象

更新时间:2020-08-04 09:41:20  於彦秋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341次

摘要:网络仲裁审理程序是网络仲裁所有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公正、高效的审理程序是发展网络仲裁的关键。本文以现行10个网络仲裁规则为分析对象,通过介绍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则,进而指出网络仲裁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关于完善网络仲裁审理程序规则的建议

关键字:网络仲裁  审理程序  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  正当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仲裁是一种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式。我国网络仲裁的发展历史较短,最早在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率先成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0家仲裁委员会制定了网上仲裁规则,分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广仲规则)、《保定仲裁委员会互联网金融纠纷专门规则》(以下简称保仲规则)、《珠海仲裁委员会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珠仲规则)、《湛江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湛仲规则)、《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石仲规则)、《南京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南仲规则)、《杭州仲裁委员会智慧仲裁平台简易案件电子书面审理仲裁规则》(杭仲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规则》(深仲规则)、《大连仲裁委员会物流网络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大仲规则)。

我国共有253家仲裁委员会,目前只有10家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仲裁活动,制定网络仲裁规则,仅占仲裁委员会数量的4%,可见我国的网络仲裁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从现有的网络仲裁规则来看,网络仲裁审理程序规则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未规定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开庭审理必要阶段的程序规定缺失、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有待完善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网络仲裁审理程序公正性、高效性,需要从规则层面上完善。

二、网络仲裁审理程序的规则介绍

我国现行10个网络仲裁规则中,除《珠仲规则》、《杭仲规则》以及《保仲规则》只规定了书面审理方式,其余7个网络仲裁规则均规定了原则上书面审理与必要时开庭审理两种审理方式,必要时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开庭审理。

(一)书面审理

在网络仲裁书面审理中,当事人直接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提交材料,仲裁庭根据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形式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即可进行案件审理。网络仲裁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这主要是考虑大网络仲裁在实践中案情普遍比较简单、通过书面审理足以查明事实。

关于书面审理程序,《贸仲规则》、《保仲规则》、《湛仲规则》、《深仲规则》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其他6个网络仲裁规则均作出相关规定,共有如下两种表述:一、“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问题单之日起5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二、“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互联网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可以通过本会仲裁平台作出回答或说明,未回答或说明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上述两者表述略微不同,但表达意思一致。对于书面审理的程序而言,上述6个网络仲裁规则均认可仲裁庭采用发出问题清单的方式审理案件。

(二)开庭审理

关于开庭审理的方式,不同的仲裁规则规定略有不同:《贸仲规则》中规定网上开庭是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广仲规则》、《南仲规则》、《石仲规则》、《深仲规则》规定的是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湛仲规则》规定的是通过视频、语音或文字交流等方式。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开庭审理方式比较灵活,网上视频、网上交流、电话会议、文字交流等方式均可以进行开庭审理,并不拘泥于“看得见”的网上视频开庭。

仲裁开庭审理一般分为审理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三个阶段。

1.审理开始阶段

正式开庭前,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确认其资格,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通过对10个网络仲裁规则的分析发现,网络仲裁规则均没有规定该阶段的程序。

2.庭审调查阶段

网络仲裁庭审调查程序如下:首先,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语音设备进行陈述;其次,双方当事人依次举证、质证。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基本上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

通过对10个网络仲裁规则进行分析,网络仲裁规则中并没有规定完整的庭审调查程序,而只是提及庭审调查的某些环节。具体内容如下:(1)规定当事人举证内容的有3个,分别是《贸仲规则》、《广仲规则》、《湛仲规则》,表述为:“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

2)规定当事人质证内容的有5个,分别是《贸仲规则》、《广仲规则》、《湛仲规则》、《深仲规则》、《大仲规则》,表述为“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对于庭审前已经交换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简化质证程序,但应当记录在案”。

3)规定证人作证方式的有2个,分别是《贸仲规则》、大仲规则》,表述为“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决定证人以网络视频会议方式作证,也可以决定证人以常规现场开庭的方式及其他适当的方式作证”。

3、庭审辩论阶段

庭审辩论阶段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语音设备进行一次发言、相互辩论、陈述最后意见。

通过对10个网络仲裁规则的分析,网络仲裁规则均没有对庭审辩论阶段的程序作出规定。

三、网络仲裁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10个网络仲裁规则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网络仲裁审理程序规则比较零散,缺乏体系性,于传统仲裁规则相比,在内容较粗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未将正当程序的内容纳入网络仲裁规则中

作为一种寻求公平与正义的争议解决程序,网上仲裁必须要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网络仲裁审理程序作为网上仲裁的核心程序更是需要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通过对上述10个网络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发现只有《贸仲规则》规定了正当程序的内容,表述如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使各方当事人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仲裁庭可以采取包括问题清单、程序指令、审理范围书等措施,促进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其他9个网络仲裁规则并没有做出类似规定,可以考虑在网络仲裁规则中增加正当程序的规定,作为仲裁审理程序的兜底条款,从而在规则层面上保证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二)开庭审理必要阶段的程序规定缺失

通过对10个网络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发现规则对开庭审理方式的程序规定比较粗略,只简单地提到庭审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环节,而开庭审理与庭审调查阶段的程序没有纳入网络仲裁审理程序规则中。网络仲裁开庭审理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当事人与仲裁庭互相配合,借助互联网技术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这必然需要配套的规则规范开庭审理程序的进行,而不能只简单的提及开庭审理程序的某几个环节,这种规定无法满足现阶段的网络仲裁的需求,因此需要完善开庭审理阶段的程序规定,在保证满足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突出网络仲裁审理程序的特点。

(三)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有待完善

网络仲裁中涉及的证据基本上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地审核电子数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司法解释、结合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仲裁员根据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大小来认定事实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需要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而判断其证明力。其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网络仲裁审理程序中也是如此。

目前10个网络仲裁规则中有6个规则中规定了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除《深仲规则》之外,基本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四个考虑因素;第二、将电子数据视为原件的三种情形;第三、认可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网络仲裁规则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的考虑因素不够全面、未提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委托鉴定等内容,不利于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认定,需要在此基础上完善。

四、我国网络仲裁审理程序规则的完善

(一)将正当程序的内容纳入仲裁审理程序中

正当程序是各国诉讼和仲裁程序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一般来说,正当程序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性要求:首先,仲裁庭应当确保仲裁案件参与方能够参加仲裁程序,给予其参加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其次,当事人在程序中应得到公平的对待,应享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案件、表达意愿及提出主张。《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非常重视正当程序的保证,在第18条中明确规定“对当事各方平等相待当事各方应得到平等相待,并应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其案情”。《纽约公约》中也规定,如果裁决被执行人未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而未能陈述案件,执行地法院可拒绝承认及执行裁决。

据笔者观察,我国现行10个网络仲裁规则中只有一个仲裁规则规定了该内容,其余9家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建议仲裁委员会在网络仲裁规则中参照《贸仲规则》增加正当程序的内容。可以体现网络仲裁审理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又可以在此基础上赋予仲裁庭采取各种审理措施的权利,发挥网络仲裁的高效、便捷的优势。

(二)完善开庭审理程序规则

以开庭审理程序规则相对比较规范的《贸仲规则》为例,其规定了举证、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方式、调解程序。但上述规定并不完整,应在此基础上增加庭审开始阶段与庭审辩论阶段的内容,建议作出如下规定:(1)庭审开始阶段:开庭前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确认其资格、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2)庭审辩论阶段: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后,仲裁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在保证开庭审理程序规定完整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规定》的内容视情况简化庭审程序。突出网络仲裁审理程序的特点,开庭程序不再需要严格依照线下程序的环节,比如在庭审开始阶段规定后加入但书规定,即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等庭审开始程序的,在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在庭审调查阶段规定中加入但书,即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经仲裁庭释明,可以不需举证、质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仲裁庭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庭审调查、庭审调查阶段等合并进行。 

(三)完善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规定》第11条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了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深仲规则》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方面比较超前,其规定与《规定》内容一致,且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证据的保全方面具有代表性,提供给当事人电子数据固化服务,确保证据内容不被篡改或不被破坏。其他网络仲裁规则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问题规定的并不全面,在认定对象、审查内容上规定的较粗略,不利于实操;在审查内容上在认定方式上没有提及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规则未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电子数据提出意见以及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的方法。笔者认为现行的网络仲裁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可以参考《规定》第11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准确地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最终可以较为准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实现网络仲裁审理程序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