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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建设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的理论检视与优化路径

更新时间:2020-11-25 14:29:47  李晓东、陈依晗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469次

 要:自贸区的设立为进一步打开了对外经贸的大门,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政策优势和制度优势。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服务业态,无疑为自贸区快速发展注入动力,这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纠纷将成为自贸区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自贸区建设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对在线仲裁的相关理论进行检视。围绕相关理论基础,本文将从强化仲裁理念宣传、降低仲裁管辖权门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三个方面提出自贸区建设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自贸区建设  互联网金融  在线仲裁

 

    2016年8月下旬,国务院决定设立2016年8月底,国家决定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省市再设立7个新的自贸试验区。近日,有消息称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即将批复,为中国最北自贸区。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态,具有便捷、快速、聚合性强、门槛较低等特点,成为支撑自贸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湖北、上海等自贸区的成立、发展为可能获批的黑龙江自贸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自贸区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也出现激增的趋势。浦东法院金融庭庭长王鑫表示“2017年受理的互联网金融类案件446件,同比上升32%,尤其是P2P网络平台借贷案件、互联网金融理财、互联网金融保险等案件,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因此,对于自贸区来说,如何解决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成为自贸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亟需讨论的问题。本文从在线仲裁机制研究这一前沿性、便捷性、时效性手段作为解决网络借贷纠纷的着力点,力求创新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依靠科技创新助力自贸区建设。

一、 互联网金融纠纷概述

(一)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根据央行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此概念将互联网金融视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这种定义给互联网金融赋予一般性、重复性、稳定性、结构性、可操作性的特点,说明其可以长期、稳定地存在,并经历“兴起—繁荣—衰落”的过程,反映了事物存在发展的一般规律,却缺少真正的性质和价值定位。互联网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其表现形式为数字和代码,通过一定的信道进行传输,但其仍然是人创造的产物,具有深刻的地人类思维的烙印,同时其存在仍然具有一定的载体,否则就不可能存在并为人所感知。同时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地本质仍然是金融,是人类通过资本地流动而实现其社会目标地一种方式。而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目的是为了便利人类更便捷、更高效地进行某些特定的金融行为。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借用互联网载体的便利人类进行金融活动以实现其社会目标的具有一般性、规律性、可复制性和可操作性的工具。

(二)在线仲裁的概念界定

在线仲裁,亦称“网上仲裁”、“电子仲裁”,一般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性操作,使得仲裁程序整体环节或者大部分环节在网上进行的一种新兴争议解决办法。在线仲裁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源于传统仲裁,套用传统仲裁框架,结合互联网新兴科技,革除传统仲裁地域限制、成本高昂、时间难调等弊端,在新时代发展中,逐渐为广为各民事主体使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即使目前,在线仲裁仍然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在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中的应用寥寥无几,但结合在线仲裁的特征与当今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的紧迫性,在线仲裁迅猛发展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二、当前自贸区互联网金融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一)自贸区政策支持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当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兴起阶段,自贸区作为对外经贸的前沿阵地自然是也不例外。从广东自贸区的金融改革举措来看,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 为进一步为自贸区提供平台、信息、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 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通过对自贸区政策对比发现,各地均鼓励创新金融服务职能,推动科技金融创新。而金融服务和金融创新的前沿在于互联网,包括搭建互联网交易平台、鼓励融资租赁、推动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等。通过互联网这种跨时性、跨域性、程序简便、快捷高效、聚合性强的工具性手段实现自贸区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负面清单政策的出台,将部分企业和行业排除在自贸区之外,“清单无禁止即自由”的政策导向变相扩大了自贸区的行业和企业准入范围。在自贸区不断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创新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技术创新和工具创新将进一步深入自贸区金融建设的方方面面。自贸区自身作为“努力成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的价值定位,对其金融效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强烈的依赖性。

(二)自贸区政策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呈现的问题

在自贸区鼓励科技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针对互联网所进行的网络金融创新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多样化,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隐性风险增加。同时,由于立法规制的滞后性,将导致纠纷的短时间暴增与解决纠纷的迟延性之间的矛盾。比如“FTU在形式上是实体金融机构建设的一套与现行账务系统独立平行的账务核算体系,本质上可以理解为能够处理各项金融业务、与境内金融体系相隔离、与境外资金相融通的虚拟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基础设施”。在这种系统创新过程中,网络工具的虚拟化势必导致金融机构或金融基础设施的虚拟化,虚拟化的金融交易可能会导致交易对象不明确、交易标的虚拟化、交易风险的进一步增加。因此,我们在认识金融创新时,应当把它视作双刃剑进行看待,在认识到其带来巨大的金融交易进步时也要认识到其存在的潜在危险。

在推动自贸区贸易发展的过程中,自贸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取消了大部分关税壁垒,自贸区内的电子商务平台依赖自贸区的免税政策发展代购业务,导致其商品价格显著降低、代购业务显著增加。在业务增加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交易纠纷大量增加,极大增加了自贸区所在地法院的压力,数量巨大的交易纠纷难以解决,为营造自贸区良好的贸易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产生负外部性。

在自贸区各项制度不健全、不匹配的条件下,影响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导致监管缺位、审批的泛滥,征信体系迟迟难以建立。这些制度上的缺失变相导致企业入驻数量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激增,在解决金融纠纷这一工具性、现代性矛盾时,就需要寻找到一种省时、省事、省力的方式解决纠纷,将网络电子的便利性与纠纷解决的高效性相结合,同时尊重贸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和协商一致。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典型的网络融资业态,在自贸区更容易也更可能兴起,成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和手段。虽然当前自贸区政策还未完全允许网络借贷企业入住,但是其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优质金融服务宗旨的践行。因此,政策一旦放开,就会产生数量巨大的网络借贷平台企业,进而可能出现几何级增长的P2P网络借贷纠纷。P2P网络借贷纠纷具有人数众多和跨地域性特点。个人对个人型网络借贷通常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出借给有迫切资金需求的人群,一旦出现纠纷,一笔借款往往涉及多个出借人,易于导致群体性诉讼。 P2P网络借贷突破了地域性范围,借贷合同当事人可能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国内外,纠纷主体具有地域模糊性。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管辖选择艰难、送达困难,出借人在维权方式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如何解决此类纠纷也是自贸区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发展所必然面临的棘手问题。

三、自贸区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机制的理论检视

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并非是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传统仲裁在网络信息技术下的一种发展演变形式。在倡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如何借助开发、使用合理、合法、合乎价值追求的形式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所追求的。自贸区建设背景下,在线仲裁作为金融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一,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非国内化”仲裁理论

非国内化仲裁理论旨在克服在线仲裁制度最大的障碍,即管辖权的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活动主要集中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而网络又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网络世界虽然仍然是“人化”的产物,但是背后的人究竟在何时何地交易仍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很难确定该笔交易的管辖权以及适用的法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当前已经进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网络交易双方究竟是虚拟人还是真实人,甚至可能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此时应该如何做出管辖权和法律的抉择,是在线仲裁面临的最大难题。因此,“非国内化”仲裁理论试图建立一套普遍适用的仲裁程序和法律规定,突破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限制。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仲裁庭可以不适用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而通过适用国际法、一般原则、合同条款等裁决案件。针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由于其所具有跨时性、跨域性、主体的虚拟性、主体的涉众性以及绝大多数交易行为都在网络空间。因此,有必要设立普遍适用的专门仲裁程序对其在线仲裁的程序予以规范,同时,在线仲裁过程中,一旦当事人对法律适用难以形成统一的意思表示或者没有意思表示,则可以适用国际法、一般原则、合同条款等。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案件的仲裁过程中,“非国内化”理论为其在线仲裁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破解了管辖权难题,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在线仲裁的效用。

(二)法学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传统领域的新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纠纷是据此新金融形态产生的纠纷,其性质是一种民事纠纷,而且双方均基于合同而产生交易行为。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其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互联网金融纠纷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互联网金融纠纷具有较高的可仲裁性。同时从仲裁的效力来看,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从内部来说,仲裁依靠的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主要涉及双方所订立的规则、法律适用、审理、裁决等;从外部来说,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包括法律对仲裁的监督、对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等。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便于各方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增强双方认同感,高效解决纠纷。

随着人工智能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被应用于法律审判中,证人、鉴定人线上出庭作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互联网技术无疑对侦查、诉讼、审判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因此,仲裁的形式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出现了新的形式——线上仲裁。线上仲裁具有灵活性、高效性、低成本性、意思自治性的特点,而互联网金融的各个关键要素都是在网络平台上完成的,包括个人用户信息的储存,用户资质的注册、认证,用户协议的签订等。显而易见,在线仲裁的方式可以更加便于双方举证、还原案件事实和全貌、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它是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的一种新兴的有效途径。

当前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仲裁、协调、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而互联网金融纠纷,作为电子商务的形式之一,其最主要的证据来源就是相关电子证据。交易双方基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而达成合同、协议,其所签订的合同一般为平台所提供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以电子版的形式存在。交易双方在此过程中未曾谋面,其接触过程也仅仅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沟通交流,所以存在着大量的电子数据。因此,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解决利用在线仲裁机制刚好可以全面充分地利用案件中所存在的电子证据,便于电子证据的出示,为纠纷解决带来了便利。

四、自贸区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制度优化

为构建合理的自贸区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仲裁机制,文章围绕核心难点,参考相关法律制度、诉讼程序建构、新时期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等法律、技术层面内容,围绕其机制合理、高效、合法地进行构建,力争使其成为可操作性强、解决纠纷效益好、具有示范效益的机制。

(一)强化仲裁理念宣传,提升民众认同感

鉴于当下,我国仲裁普遍化推广虽不再处于起步阶段,但许多金融企业、金融机构仍不甚了解仲裁的运作模式,遑论是互联网金融在线仲裁。但不可否认,仲裁国际化已成必然之势,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区早已逐渐展开国际化仲裁的业务,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的建立,使得国际贸易仲裁在中国呈现燎原之势、迅速发展。我国自贸区试验区横贯东西南北,逐渐从沿海转向内陆,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拉开了向全国纵深推进的大幕。黑龙江作为中国最北端的省,与外国接壤,对外通商口岸较多,此时恰逢与国际化贸易接轨的重大机遇,理应率先推广仲裁理念,提升企业、民众认同度。

依据当前现状,正是因为企业、民众对在线仲裁的了解程度低、不信任度高导致了在线仲裁实施困境,以至造成网络仲裁规则被搁置的尴尬局面。据此,我们应当大力推广仲裁程序,加强仲裁引导,特别是针对自贸区中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更应该积极宣传在线仲裁的特点与优势,提高企业、民众对在线仲裁的认同感,提高在线仲裁模式的使用率,扩大在线仲裁的行业影响力。各仲裁机构也应该积极向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联系,积极向对方宣传网络仲裁的特点、优势,从而提高网络仲裁制度的市场接受度。在具体实施中,应当增加在线仲裁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影响力,增加与金融用户、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互动,消除各方对在线仲裁的误解、偏见,积极听取各方意见,调整制定出更加完善的自贸区金融纠纷在线仲裁规则。

(二)降低仲裁管辖权门槛,从实践中找法造法 

管辖门槛较高是仲裁的一大缺陷,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是进入仲裁程序必不可缺的一部分,目的是确认双方达成合意。在无法改变该条款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纠纷若想采用在线仲裁的模式必须确定管辖资格,然而事后签订仲裁协议难度高、可行性低,因此必须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前促使双方签订仲裁协议。一般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登记,部分还需要进行身份认证,并且在网络平台监管下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据此,网络平台可以在双方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仲裁协议的格式条款,重点标示且突出提醒,在此情况下,双方签署合同就等于接受了在线仲裁的约束。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关可以据此确定管辖权,解除了管辖门槛高的问题。

国际法的形成是习惯法的产物,其天然是习惯和惯例的产物。国际法创造的过程同样是人们实践、总结和升华的产物。国际法找法的与造法实际上是一个过程。面对新事物和新形势,仲裁法的造法与找法同样是一个过程。只有在互联网空间中依靠创造性的实践与总结,从已有国际法、仲裁法和网络仲裁事件中汲取营养,大胆创造与实践,才能使得在线仲裁、网络仲裁获得新生,成为解决商业纠纷争端的一把“利剑”。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典型形式,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应当有依据地适用类似格式条款并通过归纳、总结互联网金融争端解决实践、创造性适用新的格式条款,建立仲裁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快速化解。通过网络在线仲裁机制的创新适用为仲裁法以及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注入新的活力。

(三)应用人工智能技术,降低仲裁成本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电子科技迅猛发展,人工智能在各个行业领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减轻了人工负担,降低了人工成本。在诉讼进程中,人工智能得到了各级法院不同程度的应用。基本应用于关联案例、审判资料的智能推送;大数据司法公开系统的建立;自动生成各种文书、卷宗;智能分析裁量标准等。这些应用为法官的司法审判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作用,为司法判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在仲裁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同样可以对仲裁员提供极大的辅助作用。

湖北省自贸区设立后也在探寻科技体制改革,探索跨境研发等便利化措施,探索推进科技金融融合创新。针对常见、普遍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健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设计、结论衡量标准等相关机制是拓展仲裁案件范围、实现仲裁高效化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机制构建如下:首先,明确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原则。基于人工智能缺乏朴素的法素养、法感情和法价值,人工智能技术在现阶段只能作为仲裁的辅助性工具,其分析意见只能作为仲裁案件的参考,并不能完全且绝对代替人工仲裁。其次,明确其在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中的适用范围。通过建立跨区域、分类明晰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例库,实现关联案例大数据化,但是要注意相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地保护。基于此数据库实现对案例的关联搜索,为仲裁员提供最相似、最契合的参考案例。同时关联出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等信息。对于标的额小、双方当事人明晰、争议内容明确的案件,通过对案件各要素的输入,可得出仲裁结论,仅供仲裁员参考。为双方当事人、仲裁员提供自动生成相关文书、卷宗等服务。最后,对于人工智能的结论衡量标准,一方面要通过仲裁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对于仲裁的满意程度来衡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效用以及其产生的效益,最终反哺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化应用。人工智能的应用在很大程度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因仲裁门槛、成本较高而难以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