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2-14 11:25:23  段接伟、邓雪梅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787次
2013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传统的丝绸之路,起自中国古代都城长安,经中亚国家、阿富汗、伊朗、伊拉克、叙利亚等到达地中海,以罗马为终点,这条路被认为是连结亚欧大陆的古代东西方文明的交汇之路。1877年,德国地质地理学家李希霍芬把中国与中亚、中国与印度间以丝绸贸易为媒介的这条西域交通道路命名为“丝绸之路”。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十九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各国战略对接、优势互补,共同应对世界经济当前面临的挑战,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今天的“一带一路”建设正是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向世界,不断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
古今中外,有经贸往来的地方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争端,就需要高效便捷恰当的争端解决方式。“一带一路”建设辐射周边几十个国家,如何选择能获得普遍认可并能取得确认执行的争端解决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对此浅议一二。
一、(2018)大数据显示,“一带一路”建设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五年来,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2017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2344号决议,呼吁各国推进“一带一路”。同年,“一带一路”国家也纷纷与中国签订经贸合作协议,中国企业海外加大重大投资比重。自贸区建设、跨境电商、亚投行成为各个论坛的主要话题。中国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互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如今已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一)“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增多,投资总体保持增长势态,容易衍生出投资、贸易争端。
2018年“一带一路”国别合作度指数测评结果,国别合作度平均分为47.12分,较2017年上升2.01分,总体水平稳步提升,在多个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2018年年底,习近平主席对“一带一路”国家出访37次,有52个国家元首访问中国总计达107次。2017年我国签署约50份“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各类合作协议,其中经贸合作类、政策对接占比近50%。
来自海关总署2017年数据显示,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额接近15,000亿美元,与全球贸易总额为近40,000亿美元。贸易增长率,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为13.45,中国外贸增长率为7.45。
“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增多,投资总体保持增长势态,在国际贸易总额中占比增多,存在产生纠纷的潜在风险。如果不能得到良好的预防和解决,将会对“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产生影响。
(二)互联互通项目明显增多,容易衍生出跨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新亚欧大陆桥、中国-中南半岛、中蒙俄及中巴经济走廊基础设施推进加快、中泰铁路、中老铁路等重大项目取得初步成果。目前我国与周边12个国家建成跨境陆地光缆建设,建成4条国际海缆,新建中阿、中巴及丝路光缆等跨境光缆系统。这些跨境工程建设关系到合作各方多方面的利益,建立良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多边、双边投融资机制和平台发展迅速,容易衍生金融合同纠纷。
截止2018年4月30日,亚投行成员总数增至86个,6家中资银行在24个“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分支等各类机构102家。共有21个“一带一路”国家的55家银行在华设立机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国家覆盖率已超过50%。融资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双边多边投资融资,国际商事仲裁是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
(四)水陆空交通互联,中国走出去,世界走进来,相应的海事海商、民航空运、铁路运输等争端也将随之而来。
目前,我国已与世界多个国家,600多主要港口建立航线联系。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航空旅客吞吐量和货邮运输均遥遥领先。截止2017年年底,新开国际港澳台地区直飞航线255条。东欧。中亚地区铁路运输水平较好,截止2018年4月15日,中欧班列开行数量7891列。
(五)友好交流不断深化,文化探索、留学游学、旅游项目增多。容易衍生出留学服务、旅游合同纠纷。
我国积极与“一带一路”国家举办论坛、博览会、旅游节等交流活动,中国旅游研究院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双向旅游交流达6000万人次。2017年出国留学人数突破60万,由兰州大学发起的“一带一路”高校联盟成员总数达148个,由西安交大发起的丝绸之路大学联盟成员有150所。
随着“一带一路”项目的密集落地,资金、人才、法律等综合保障也日益凸显。如何通过构建“一带一路”法律体系,促进现有各类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完善境外投资运营相关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涉外法律研究,已经迫在眉睫,成为重中之重。
二、“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应首选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裁决国际贸易争端、国际投资争端、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海事争端、国际环境污染争端等等。目前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院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I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美国仲裁协会(AAA)、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简称贸仲,(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成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当务之急,是尽快依托我国现有仲裁、调解机构,建立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争端解决机制,营造公平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一条第三款: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一带一路”除中国外,涉及东南亚十一国、南亚七国、中亚六国、西亚十八国、中东欧十六国、独联体四国、蒙古、埃及。这些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体系、交易习惯、民族宗教、社会习俗等文化、制度各不相同,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识别、查明、适用问题。各国司法体制不同,诉讼程序冗长,裁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国际仲裁是由争端当事国共同选任的仲裁人审理有关争端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或基于同意将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享有管辖权。作出的裁决一裁终局,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投资贸易,但也应该未雨绸缪,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故此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应该提到日程上来。
三、我国及“一带一路”大部分国家签署了国际条约,对于彼此作出的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
“一带一路”国家中大部分已经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截止2015年成员国已经达到156个。公约的主要宗旨是,外国和非国内仲裁裁决不会受到区别对待,并要求各缔约国确保这类裁决在其法域内同国内裁决一样得到承认并普遍能够强制执行。公约的一个附带宗旨是,要求各缔约国法院为充分执行仲裁协定而拒绝当事人在违反其将有关事项提交仲裁庭处理的约定的情况下诉诸法院。《纽约公约》则专门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纽约公约》中所指的仲裁裁决则并非是由一个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该裁决有可能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仲裁庭作出的。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由此可以看出,依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另一国应得到平等公正的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国家中签署了《纽约公约》的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缅甸、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斯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伊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耳其、约旦、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黎巴嫩、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罗马尼亚、波兰、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俄罗斯、白俄罗斯、摩尔多瓦、蒙古、埃及。与上述国家进行经贸合作时,可以放心选择商事仲裁,一裁终局,且会得到缔约各国的承认和执行。
四、商事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构建
(一)投资争端解决交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前提是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华盛顿公约》又称《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专门通过调解与仲裁途径解决《公约》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发生的国际投资争端;其主要宗旨是为参加该公约的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截至2003年3月26日,154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
“一带一路”国家中签署《华盛顿公约》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柬埔寨、尼泊尔、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斯别克斯坦、阿富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耳其、约旦、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巴林、也门、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黎巴嫩、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蒙古、埃及。这些“一带一路”国家,依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由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管辖。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所以这些公约签署国之间产生投资纠纷,交由中心仲裁是最好的方式。在这些国家投资要关注其在签署《华盛顿公约》时是否做了保留,是否限制中心的管辖权和可仲裁事项。
(二)“一带一路”国家可依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A)、《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协议限定范围内的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有关的的争端交由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磋商与争端解决运用的1994关贸总协定的相关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他。在这些部门提供的与⑴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⑵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⑶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⑷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上述贸易服务领域遇到争端,可据此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寻求谅解解决。
(三)签署区域性双边、多边协议约定争端解决方式。
目前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存在一些双边多边协定:《中日韩投资协定》、《中国-东盟投资协定》、他们在投资争端解决中发挥着作用。可以试着将管辖事项扩大到所有争端方面,类似于一个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协定,建立起区域性仲裁机制。
我国与5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在这些协议中对于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尽量通过外交途径化解,在6个月内仍不能化解的,可以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协议中对于仲裁庭。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的选择也做了一些规定。建议建立专设仲裁机构。可仲裁事项及仲裁规则,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普遍适用。
(四)可以探索建立临时仲裁制度。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临时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机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人员临时组成仲裁庭(Ad Hoc Arbitration Institution)进行争议解决,当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仲裁裁决后,该机构完成使命即行解散。临时仲裁中处理的纠纷,往往具有更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及保密性等。临时仲裁的仲裁员选择范围较为广泛,你受限于机构仲裁员名册。临时仲裁具有更高的灵活性,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在国际条约中承认临时仲裁裁决,而国内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尚在初试阶段。临时仲裁的施行既有利于推进我国自贸区营商环境的大力提升,又有利于完善我国现有仲裁形式,与国际仲裁接轨。尤其是对于“一带一路”这样国家众多,法律多样,商业习惯迥异的经贸环境,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将极大的便利于争端的解决。
(五)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即是初探也是最佳模式。
2003年10月23日,贸仲委副主任唐厚志,被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在瑞典皇宫亲自授予皇家北极星司令官勋章,表彰他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至此,他将中国仲裁仲调结合的经验成功推广到国际社会。
仲裁员基本都是被申请仲裁的争端纠纷领域内的专家,深谙其中利弊,所以对于双方的诉求及争议都会给出比较专业权威的协调意见,仲裁中引入调解,将极大的缩短争议解决时间,最大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时至今日,曾经受到国际同行质疑的仲裁与调解结合,已经成为美国大学课堂的重要教学内容,也是美国民间机构争议解决所采用的的通用方式。国际商会仲裁院,2014年将调解写入仲裁规则。美国排名第一的争议解决学院的佩珀代斯大学施特劳斯争议解决学院,经多年研究提出争议解决时,在仲裁和调解之间转换,提出在仲裁员之外设立单独调解员的构想。所以我国企业在与“一带一路”各国遇到争端时,本着和谐、合作、共赢的目标,亦应将调解和仲裁结合,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争端解决途径。
五、打造东北亚仲裁中心,充分发挥哈仲的优势,服务好“一带一路”建设。
测评显示,2018年“一带一路”国别合作度指数,俄罗斯以90,60分蝉联榜首。中俄贸易突破1000亿美元。从具体省区市看,黑龙江与俄罗斯四个州毗邻,“一带一路”国家是黑龙江省的重要贸易对象,占黑龙江省对外贸易总额70%多。
近日,哈尔滨工程大学申报的中国-俄罗斯极地技术与装备“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获批建立,实验室以北极航运、能源合作、极地科考等为主要合作领域,以中俄双边合作为核心,实现与俄罗斯技术资源交流,带动“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挪威、芬兰等)开展多边合作,支撑以北极航行安全保障、北极“亚马尔”油气田开发为代表的重大项目建设。联合实验室以科技创新、教育等人文合作与交流为载体,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加速器效应,共建国际孵化器,形成极地科技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支撑“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一带一路”倡议。与省地市合作,在哈尔滨新区碧海产业园区打造极地装备与技术创新聚集区,共同打造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这些地缘优势,无疑为哈仲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2019年6月17日,以“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战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努力打造东北亚仲裁中心”为主题的中俄博览会(哈洽会)仲裁国际法律服务论坛在哈尔滨成功举办。来自俄罗斯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仲裁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蒙古工商会国际国家仲裁中心、新加坡仲裁机构和工商界代表,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上海、青岛、大连等国内仲裁机构代表,有关金融机构、商会组织、高校、仲裁员、律师代表等260人参加论坛。论坛期间,哈仲分别与俄罗斯工业企业家联盟、蒙古工商会国际国家仲裁中心、乌克兰中国商会、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哈仲、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东北亚仲裁研究专业委员会与北京网仲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哈仲、北京网仲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360金融、亿联银行、广发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毕宝文副省长在致辞中强调,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中俄两国多领域务实合作,法治保障尤为重要。哈仲要充分发挥仲裁在促进国际投资合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方面作用,全面提升仲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和发展战略能力水平。
哈仲更是以此为契机,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为中俄贸易合作提供优质高效营商环境、公平公正法治保障。哈仲为第六届中俄博览会和第三十届哈洽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共计接待百余人次咨询仲裁业务,这也是哈仲第十四次为哈洽会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活动结束后,哈仲将会持续提供涉俄法律商事咨询服务,不断加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努力打造东北亚仲裁中心,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作为东北亚仲裁中心的重要成员之一,哈仲近十年成长飞速,已经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设立分会,俄罗斯的二十一世纪被称为远东世纪,这次与哈巴合作,验证了哈仲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完全可以提供国际化的仲裁服务。
下一步,哈仲首先应当努力构建适合中国国情及“一带一路”经济环境的仲裁机制,构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仲裁法律理论、实务、服务等领域经常交流与合作长效平台。将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司法鉴定、调解服务等法律服务规范化程序化,打造突出东北亚地域特色的东北亚仲裁中心,积极服务东北亚国家间投资、经贸交流及产业调整升级需求,大力推进能源、科技、知识产权等专业仲裁建设。其次应当加强与国内、国际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要以打造东北亚仲裁中心为契机,全面加强与东北亚国家仲裁机构和商事组织交流合作。通过对东北亚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的学习交流和借鉴,做好为投资和经贸往来提供专业法律指引,出具专业性法律意见的工作,预防和减少“一带一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法律风险。三是努力提高仲裁公信力,打造国际化仲裁机构队伍。抓住国家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中韩自贸区建设等有利机遇,积极提高仲裁公信力、影响力,打造全国乃至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仲裁中心。
综上,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各项大数据,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节机制,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建构符合“一带一路”经贸投资的仲裁机制和服务平台,营造公平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凭借着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中韩自贸区建设等有利机遇的东风,打造东北亚仲裁服务中心。“好风凭借力,送我入青云。”哈仲应抓住时机,凭借着“一带一路”政策的天时、冰上丝绸之路的地利、东北亚仲裁中心和全球六百多名仲裁员的人和,共同为打造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努力将哈仲打造成东北亚仲裁服务中心的中心。
参考文献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17年10月18日)。
[2]《(2018)“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 商务印书馆 (2018年8月)国家信息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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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12月1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8]《<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9月1日出版)龚柏华、何力、陈力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