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04 10:49:10  余凯强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441次
摘要:仲裁的特性在为商事主体带来公平与效率的同时,也为虚假仲裁的频发侵犯案外人的权益提供了便利,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但从法律效果上来说,案外人的权利仍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案外人的救济途径都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因此应当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使仲裁当事人与案外人能够获得相对等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虚假仲裁 案外第三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问题之提出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申明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拓展,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此外,该规定还统一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进一步予以解释,明确了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的认定标准,对于在虚假仲裁中的案外人权益保护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但是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要求案外人必须在执行期间内主张合法权益,否则将失去主张的权利。
那么,若案外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程序开始前就发现裁决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该如何救济,目前却尚无法律规定,实务中案外人往往只能等到执行程序开始才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或申请不予执行。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若仲裁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发现裁决内容错误的,不待进入执行程序即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显然对当事人的救济更加高效、彻底。特别是在虚假仲裁较为常见的背景下,案外人享有相应权益的标的物若进入执行程序将对其产生较大的不便。若案外人能够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发现存在损害其权益的情形,还必须要求案外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可对自身权利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构建我国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就打击虚假仲裁,保护案外人权益的角度上来说非常之必要。
二、虚假仲裁
(一)定义
关于虚假仲裁的定义,我国学界还未像虚假诉讼那样形成统一的共识,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虚假仲裁给出了定义。如虚假仲裁是民商事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串通勾结,以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并伪造证据等手段实施的仲裁行为,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利益[ 丽水市金华仲裁委:《关于做好防范虚假仲裁案件有关工作的意见》第 13 条,2010 年 5 月。]。或者虚假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仲裁,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提供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等手段,取得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行为[ 王晓伟、吴大华:《虚假仲裁之‘何时休’与‘以何休’》,载《凯里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还有认为虚假仲裁应当是虚构仲裁案件事实,出于某一种非法或者不正当的目的提起仲裁程序[ 张伯晋:《走出虚假仲裁司法救济的盲区》,载《检察日报》,2013 年 9 月 26 日,第 3 版。]。虽然对虚假仲裁的定义有很多,但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围绕着四个要件进行把握。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首先,虚假仲裁的实施主体应当且仅限是订立仲裁协议并进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虚假仲裁双方的当事人进行仲裁必须订立仲裁协议,因此虚假仲裁的主体也是订立协议的双方主体。由于第三人往往不会参与到仲裁协议的订立,第三人往往不能成为虚假仲裁的主体。
2.行为要件
虚假仲裁的当事人往往进行事前通谋,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并向仲裁庭提供虚假的证据,以获得双方预期的仲裁结果。另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往往不会对争议事实与证据产生争议,被申请人在保护己方利益的态度上是较为消极的。
3.主观要件
虚假仲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恶意的,即具有通过虚假仲裁行为损害案外人利益,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具体又可以分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行为人首先必须认识到双方协议提交仲裁的纠纷并不存在,且仲裁结果会使案外人的权益受损。而意志因素则要求行为人双方通过参加仲裁的行为积极追求目的的实现,获得不正当利益。
4.损害结果要件
虚假仲裁之所以要被严厉打击原因即在于即具有危害性。当事人双方进行虚假仲裁的理由往往是侵害案外人的利益,有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不仅如此,由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是不存在的纠纷,双方进行的虚假仲裁也是对仲裁资源的浪费。
三、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仲裁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
1.仲裁的保密性
保密性是仲裁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由于商事活动纠纷中多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事主体也多选择仲裁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的保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仲裁过程中,除了当事人及其他必要参加人外,任何人不能进入仲裁程序,参加仲裁庭的审理过程[ 王勇:《论仲裁的保密性原则及其应对策略》,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这导致案外人无法参与到仲裁程序,更无权知悉仲裁程序的内容,在自身权利被侵犯时,无法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在仲裁程序中获知的证据、仲裁裁决等其他相关内容的信息,都不得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披露[ 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这使得即使仲裁庭作出侵犯案外人的仲裁结果,案外人也很难知晓自身利益是否被侵害,无法及时主张其权利,等到知晓时,仲裁裁决早已经生效。
2.仲裁的一裁终局性
与诉讼中存在上诉、再审等纠错机制不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次仲裁或者起诉,仲裁庭也无权撤销仲裁裁决,即具有一裁终局性。一裁终局制度方便高效,有利于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可交付执行,但这同时也导致案外人的权利无法有效保障。另外,仲裁机构没有自我纠错的职能,这使得案外人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启动一个类似于再审程序的机制来纠正仲裁裁决[ 李昌超、霍柯言:《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探赜》,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待案外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时,执行程序已经启动,对案外人的权利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妨碍。
3.仲裁无第三人参与机制
由于仲裁的当事人仅限于仲裁协议订立的双方,基本上不会涉及第三人,加之仲裁的保密性,仲裁程序往往无第三人参与机制。案外人无法参与仲裁程序不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最重要的导致了案外人会由于其主体的不适格,没有较多可供选择的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案外人救济途径较少
1.另行起诉存在障碍
当案外人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不能涉及案外人,因此案外人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案外人此时可以向法院针对其实体利益另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即使案外人获得胜诉判决,该判决无法导致与其矛盾的仲裁裁决直接无效或者被撤销,反而因为出现两个相互排斥的执行依据,使得执行程序变得复杂,案外人的权利保护更加困难。那么即使案外人获得于己有利的判决结果但不能得到相应的效果,该方式也变得没有意义。
此外,有学者主张当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该案外人可以向虚假仲裁当事人追究侵权责任[ 刘东:《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的研究》,载《法治研究》2015 年第 2 期。]。因为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实施虚假仲裁行为,给案外人带了利益损失,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产生要件。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前,案外人如果在虚假仲裁裁决已经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提起侵权之诉,侵权事实并不能成立[ 董暖、杨弘磊:《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的司法救济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案外人要想推翻该免证事实,在举证问题上则需面临相当大的困难。同样,即使案外人获得对己有利的胜诉判决,也会在执行阶段面临困难。
综上,另行起诉无法从源头上对案外人的权益进行有效救济,反而会使得案外人的权利陷入两难的境地,反而让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2.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力度有限
该制度一般是案外人首先考虑选择的救济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主张享有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申请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 311、312条。]。该制度在法律效果上较之另行起诉能够有效阻止执行程序。但仍然存在许多限制之处。
(1)时间范围具有局限性
无论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都要求案外人在执行期间内提出。这首先导致了若案外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程序开始前就发现错误时,难以启动该程序也没有其他程序可提起以保护自身利益。其次,若虚假仲裁的裁决结果并没有给付内容,或行为人为了规避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风险而主动履行,从而不启动执行程序时,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则完全得不到适用。因此,该制度在适用期限上存在较大局限性。
(2)保护利益的有限性
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制度寻求救济的前提是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般不包括债权[ 唐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载《法学》,2014年第7期。]。然而在实务中案外人并非总是享有物权,而更多的是享有债权,这就使执行异议制度难以完全保护案外人的权益,让实施虚假仲裁的行为人有了可趁之机。
(3)救济方式的不彻底性
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法院应对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但基于仲裁的属性,法院也仅仅只对仲裁裁决作形式审查,而不会对裁决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执行异议制度并不具有纠错的功能,案外人只能针对执行标的而非原判决提起诉讼,只能达到“阻止让与”的法律效果。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中止执行也只是暂时延缓执行的权宜之计,却无法保障案外人的权利得到充分救济[ 董少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3.再审程序申请无法提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案外人寻求再审程序改变仲裁裁决的结果的途径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并不包括仲裁裁决。由于仲裁具有高度的自治性,法院对仲裁不适宜进行过度干预。因此若案外人不适宜也不可以通过提起再审程序改变仲裁结果,这损害了仲裁制度的自治性,违背了仲裁的发展规律。
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局限性
为了加大打击虚假仲裁的力度,最高院于2018年出台的《执行规定》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但于赋予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相比,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时间上存在滞后性
前文已述,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执行程序中提起,即便案外人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后就发现错误的,也必须待执行程序启动才可以申请。这就导致案外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地保障,错误的仲裁裁决是否进入执行程序对案外人来说具有极大的差别,一旦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表示案外人的权益已经受到妨害。比如案外人的财产可能已经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即使案外人能够中止执行,对其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必在执行期间内提起,只要仲裁裁决作出后,权利主体认为存在错误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因此,将案外人纳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可以在时间上保障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2)无法改变仲裁裁决的结果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质上属于一种执行救济手段,它仅针对裁决的执行程序,使裁决丧失强制执行力,但错误的仲裁裁决仍然存在。而撤销仲裁裁决则除了将错误的仲裁裁决撤销外,法院还会通知仲裁庭进行重新仲裁,从而获得一份正确的仲裁裁决,从根本上救济案外人的权益。
(3)审级上存在差异
根据民事诉法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向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两项申请所对应法院的审级不同,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审查上也更具专业性。
四、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的构建
为全面保护案外人的权益,本文主张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在程序方面设计一些适用条件:
(一)适格主体
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适格主体应当是实体权益受到仲裁裁决不利影响但未进入到仲裁程序的案外人。对于“实体利益”的范围,则不仅仅包括物权权益,还应当包括债权权益,即不要求对争议的标的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只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对于此标准的设立可以参考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判断和认定标准。
(二)客体范围
案外人可以申请撤销的不仅仅限于仲裁庭作的裁决书,若要全面地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利益,必须将仲裁调解书纳入到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客体范围[ 刘东:《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的研究》,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2期。]。同样的还应当包括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之间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庭申请制作的调解书、裁决书。案外人若有证据证明上述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全部或部分内容侵害自身权利的,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三)提起期限
为避免仲裁裁决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案外人申请撤销的时间不宜过长,具体可以参考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即六个月。为保证案外人能够充分行使其权利,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案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同样可以参考适用该规定。
(五)裁判程序
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有学者认为其应当属于非诉程序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针对这种观点,有学者提出了异议,认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是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这种监督应当属于争讼程序的性质[ 江伟、肖建国:《仲裁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8页。]。本文更加赞同此观点,因此若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提起上诉。
另外,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的中止,原仲裁当事人仍可以依据此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仲裁案外人认为不停止执行原裁定会对自身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暂停原裁定的执行,但需要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然法院亦可以不经过案外人的申请,依职权裁定暂停原判决的执行[ 陈旻、李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思路与操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六)裁判方式
关于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判项,可以参照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当仲裁裁决部分内容存在虚假仲裁情形的,法院仅判决撤销该部分裁决内容,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裁决内容不可分或者全部内容都是虚假的,则法院判决撤销该虚假的裁决。但应当强调的是,法院不得审查后直接改变仲裁结果。
结语
仲裁制度因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但同样因为这些优势同时也增加了虚假仲裁发生的可能,使得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权利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无论是仲裁的当事人还是案外人的权益都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构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值得我们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