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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

更新时间:2021-08-06 15:42:50  尹文希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3888次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审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的效率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的实施更加遵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使得韩国逐步成为国际仲裁强国

关键词:外国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  承认与执行

 

    一、绪论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外交战略的发展进程,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使得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研究刻不容缓。为了使国际商事争议快速解决,各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必不可缺的。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提高国际仲裁制度的有效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中、韩自建交以来,由于地理位置因素,在东北地区更加呈现出飞速增长态势,贸易额逐年攀升。因此,本文对韩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作以简要论述,重点在于了解相关法律适用、程序要件、管辖等方面的问题。

二、 韩国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尚未形成统一的多边国际条约之前,各国对于裁决执行的态度往往有很大的不同,这一点阻碍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有效解决。为确保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国际联盟制订了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主要规定缔约国之间应承认合同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1927年通过了《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旨在扩大《日内瓦议定书》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缔约国应承认和执行仲裁庭根据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但由于参加国有限,其作用也有限,两大公约的内容后来被《纽约公约》的规定所取代。

1966年韩国《仲裁法》颁布实施,隶属于大韩商工会议所的商事仲裁委员会成立。1973年韩国作为第42个国家正式加入《纽约公约》,从此承担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此后,随着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纠纷数量不断上升,需要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法》。特别是1985年UNCITRAL(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作为仲裁立法的范本,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并且公布实施的仲裁法都以《示范法》作为参考。1999年,韩国仿照《示范法》对旧《仲裁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于同年12月公布实施。1999年《仲裁法》共分为8章41条,其特点是统合规定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未对民商事仲裁进行区分、直接引用《纽约公约》等。

为了制定更加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制度,顺应国际仲裁环境的变化发展,2013年组成修订委员会开始了《仲裁法》修订工作。2015年5月完成修订案草案提交国会,2015年10月法务部公布《仲裁法》立法预告,2016年11月30日《仲裁法》正式实施2016年《仲裁法》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紧跟《示范法》重新修订的内容,并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开放的经济不断推动仲裁事业的繁荣发展,同时,首尔国际仲裁中心的建立更加需要先进的仲裁法与之配套。新《仲裁法》基本方向是继续全面维持《示范法》体系,统合规定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三、新《仲裁法》重要举措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来说,需识别其属于内国裁决或外国裁决。韩国《仲裁法》将仲裁地位于韩国境内的仲裁裁决定义为内国仲裁裁决。2016年《仲裁法》全面继受《示范法》第35条规定,仲裁裁决不论在何国境内作出,均应当适用统一程序承认与执行。取消了仲裁裁决副本的认定要件与仲裁协议书的提交要件,并规定了法院可以要求提交仲裁裁决译本。《仲裁法》第37条,对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规定进行了完善的同时,简化了对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确立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决定”制度,以此替代了旧《仲裁法》规定的执行 “判决”制度,规定的仲裁裁决执行程序及要件,同时适用于内国仲裁裁决及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确定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 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及程序要件

(一)相关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38条、第39条分别对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38条规定了内国仲裁裁决在不存在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时便可予以承认。第39条分款规定了适用《纽约公约》的仲裁裁决和不适用《纽约公约》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韩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依据韩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缔结的国际公约。韩国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对于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其承认与执行只能依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此外,韩国自1973年2月8日正式加入《纽约公约》的同时,亦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即韩国法院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按照韩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当适用该公约,对于其他非公约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只能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于韩国境内作出的非内国裁决存在可以适用《纽约公约》的情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纽约公约》或韩国《仲裁法》。

(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要件

1.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要件

《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了所有缔约国应当根据执行地国家法律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即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且根据裁决地的程序规则和规定的条件执行。

《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积极要件,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仲裁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过正式认证的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过正式认证的副本、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官方的或宣过誓的翻译人员或外交官证明的上述文书语言译本。韩国大法院相关判例中论述的观点认为,译本无需翻译人员或外交官直接进行翻译并签名,只需确认译本内容即可,上述文书的正本和副本在对方未提出异议并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交复印件。

《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消极要件,即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事由。对于由被申请人提出并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由法院最终裁量,但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对规定的事由进行审查。其中,执行地法院可以依职权判断的事由分别是可仲裁事项的认定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否违反公共秩序。韩国大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指出,基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判断不应过于宽泛,外国仲裁裁决如果违反韩国公序良俗时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譬如,判例中举出的,对于国际贸易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所产生的高利率利息,其适用利率在符合国际商事惯例的情况下便不认为违反公共秩序。

根据韩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如果不存在拒绝承认的事由时应当予以承认。韩国《仲裁法》将承认与执行归纳在一起,认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以承认作为必要前提和条件,因此承认应当涵盖在执行的概念范围内。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时,法院应当确定辩论日期或当事人双方可以参加的审问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决定提出即时抗告,即时抗告不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但是,即时抗告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抗告法院可以在对即时抗告作出决定之前,中止原审裁判的执行,包括中止全部或部分执行程序。

2.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要件

在韩国境外作出的不适用《纽约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的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应当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及《民事执行法》第26条第1款、第27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要件,即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同时满足下列要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效力:(1)根据韩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认定该外国法院享有国际裁判管辖权;(2)相关法律文书、诉状等以适当、合法的方式送达给败诉的被告,并确保其获得了充分的时间准备答辩;(3)判决内容不违背韩国社会的公序良俗;(4)缔约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对于上述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向管辖的韩国法院提交仲裁裁决书正本或复印件。对于外文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提交韩文译本。

上述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只有在韩国法院作出执行判决书时才能予以执行。《民事执行法》第27条规定,韩国法院在作出执行判决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未证明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具备217条规定的承认要件时,应当驳回诉讼。当事人可以对作出的执行判决提出上诉。

据统计,截止目前,韩国还未曾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这也体现了《纽约公约》缔约国全球覆盖率极高及国家之间基于加入《纽约公约》或其他国际条约后更加相互信任推进贸易往来的优势。

(三)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管辖

《仲裁法》第7条第4款规定,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之诉由下列法院管辖:(1)仲裁协议中指定的法院;(2)仲裁地法院;(3)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法院;(4)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营地法院,没有明确住所地或经营地的情况下,可以由被申请人居所地法院管辖,无法确定居所的情况下,可以由已掌握的最后住所地或经营地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原告可以在上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一提出申请。

五、 结论

截至2018年,全球已有159个国家加入《纽约公约》,对“商事”范围的界定已经非常宽泛,现行韩国《仲裁法》全面采纳了《示范法》的内容和体例,已形成支持国际仲裁的友好型司法氛围。韩国已经成为执行《纽约公约》的典范国家,强调国际化和程序便捷化,提高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基于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原则,韩国将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和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分别规定,对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作出承认、执行“决定”制度的规定,对非《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依旧保持旧《仲裁法》中的承认、执行“判决”制度。需要强调的是,中、韩两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对涉及两国发生的仲裁裁决,完全可以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的解决了两国贸易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