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8 11:24:52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898次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原二级巡视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海
仲裁是解决跨境金融纠纷的优选方式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感谢哈仲等有关主办单位邀请我来参加这次非常有意义的研讨活动。今天的活动汇集了国家、省、市法律界、金融界、企业界的有关专家和同志们,共同研讨法律服务跨境金融纠纷解决,借此机会有几点认识与大家分享。
首先,今天研讨的主题是法律服务跨境金融纠纷解决,从法律服务这个角度来看,仲裁是一种法律服务,仲裁法对仲裁作了系统性规定,而且仲裁也是解决经济纠纷且为法律予以认可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所以大家普遍将仲裁理解为是一种法律活动或者法律行为。今年我想与大家分享的是,如果我们透过仲裁的法律属性看仲裁,仲裁最原始的本质或者本性其实是经济活动。民商事或者说经济活动,从一开始交易双方的谈判到合同签订,一直到最后交割完毕,经济活动才完整结束。比如货物买卖,本来从签订买卖合同到货物交付,再到最后支付货款,这个经济活动就结束了。可是在经济活动中常常因为有纠纷的发生,这个经济活动并未结束,为结束这个经济活动,就要对纠纷予以解决,所以解决纠纷活动也是整个经济活动系统中的一部分。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通常是签订合同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或者是向法院起诉,这是通常合同的约定格式。今天我们抛开法院诉讼的方式,主要讲仲裁,分享一些有关仲裁的个人理解和认识。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且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形下,共同选择一个社会第三方对纠纷做一个裁判。社会第三方必须是纠纷双方共同选定,并且都服从他的最终裁判的一个社会第三方,这里面就暗含了一些最基本的道理,就是说经济活动完全是一种市场主体之间的事情。法院代表的是国家、政府的权力。解决纠纷,如果是通过诉讼,就代表当事人是希望通过国家用公权力解决。但商人有其交易习惯、规则、甚至商业秘密,他们不愿意将私事交给公家去解决,不愿意“私事公了”,于是就采用了一种“私事私了”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仲裁。仲裁所选择的第三方一定不是官方的,不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和法院,而是一个社会第三方,双方共同信任的一个第三方。正因为这样,仲裁这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为商事主体所普遍接受。仲裁的产生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商人们依照经济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发明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不是产生于法律,一开始,对于仲裁并没有任何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只是规定对于商事的事,当事人可以自己做主,法律不干涉。仲裁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被商人所接受和运用,对国家或者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和保障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而且节约了大量的国家资源,仲裁逐渐发展到被国家所认识和重视,国家认为这种方式非常好,可以极大地加快经济周转和资本效率。国家通过立法制定仲裁法律,对仲裁这种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予以法律上的认可,赋予强制执行力。
从商事仲裁产生至今已有几百年的演变历史,我们国家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诞生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今年是仲裁法颁布三十周年,三十年来,中国的现代商事发展得很快。到2023年底,全国已有280多个仲裁机构,年受案量已经达到6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已经超过1万亿。三十年的时间,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为经济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所逐步的接受和采用,成为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仲裁是解决跨境纠纷的优选方式。仲裁是目前国际上,各国政府之间唯一一个普遍认可、相互承认,允许本国法院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不行,一国法院的判决到另一国,除非有多、双边条约或司法协定,才有可能得到执行,范围很小,只有少数国家,且存在很多限制。只有仲裁是可以按照《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就是哈仲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这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这是国际条约所决定的。所以说,目前仲裁是解决国际经贸或者商事纠纷唯一一个有法律效力并能够得到普遍承认和执行的手段。做外贸、跨境经营、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企业都应该深有体会,在与外方签订合同时,纠纷解决条款无论你选择哪国的仲裁机构、选择哪国的仲裁法律,只要选仲裁,大家普遍接受。仲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的作用,是任何纠纷解决方式比不了的。为此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专门制定了一部仲裁示范法,这个示范法对各国的国内仲裁法给予了基本的示范,各国的国内仲裁法律在基本认可范围内制定更详细具体的、更有针对性的立法规定。当然对示范法的某些条款,如果本国不予承认的,可以做保留。国际法本身就是软法,不需要强制,只是提供一个参考,给大家提供一个基本的基础。在解决跨境国际经济纠纷过程中,各国仲裁的理念和做法基本相同,这就为国际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和实践基础,所以说,目前仲裁是解决跨境纠纷的优选方式。大家可能提出还有调解方式,目前的新加坡调解公约,只有10多个国家签署或加入,我国虽然签署了,但是现在全国人大尚未批准,也不是短期内能批准的。这就更印证了目前商事仲裁在国际跨境纠纷解决方面的独特地位。
第三,仲裁也是解决金融纠纷的优选手段。到2023年底,全国有280多家仲裁机构,其中有接近210家仲裁机构都受理了金融类案件,占比80%。这近210家机构共受理金融类案件28万多件,全国受理的案件总数是60多万件,这28万件案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46%左右,接近一半,可见仲裁案件中金融纠纷占比非常大,这28万多案件涉及的案件标的额是3100多亿元占全国所有仲裁案件标的额的27%左右,近三分之一。这些数字可以印证金融界、金融行业对仲裁的认识、认可、选择,也表明了我国仲裁行业有解决金融纠纷的能力且积累了丰富的实践。2023年哈仲受理了7800余件金融类案件,标的额为20多亿元,案件数占哈仲总受案数的80%以上,标的额占比总标的额的30%以上,案件数、标的额都超三分之一,在哈尔滨地区,仲裁化解金融纠纷的作用在逐渐的显示出来。对于金融纠纷的解决,以及对于跨境纠纷的解决这两个结合起来,仲裁依然是解决跨境金融纠纷的优选方式或者手段。
当然作为金融案件,有它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一般金融案件案情比较简单,但现在金融业务种类也非常丰富,各种金融交易、金融结算、支付等非常复杂,特别是涉及国际金融跨境支付结算等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系统和过程,很有必要对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在美西方对我国实行带有对抗性的制裁、脱钩、断链情况下,在跨境贸易等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如何运用好仲裁方式,用美西方承认的仲裁手段,解决好跨境金融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在座的金融界专家、跨境金融结算方面的专家、以及许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遇到跨境金融结算方面诸多问题的实业界和法律界的朋友共同研讨这个问题,更值得期待。我相信并祝愿今天的研讨会取得丰硕的成果。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