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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晓川原为哈尔滨工务机械段哈尔滨劳服公司一名铁路线路大集体职工,2001年3月与本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因铁路大集体改革于2021年12月31日单位要求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经本人去社保局查询在职工作期间单位只给我缴纳了2001年3月到2004年12月的养老保险剩下从2004年12月到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的养老保险一直处于应缴纳未缴纳欠费的状态,现在也无法转出自由人也无法与现在工作单位养老账户合并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以后能顺利退休,单位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中“自愿放弃社保”的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缴纳社保)和《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即使员工签字,该条款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都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特本人(高晓川)本人特申请哈尔滨工务机械段哈尔滨劳动服务公司履行2004年12月到2012年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应缴未缴纳的部分义务。
回复:您好!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民商事纠纷,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的内容,建议您拨打114查询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院咨询。
2025-03-16 08:48:58 / 43.22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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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我在哈尔滨干了3天试用期 非常累 给我开了 不给我结工资这样合理吗
回复:您好!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民商事纠纷,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的内容,建议您拨打114查询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院咨询。
2025-03-15 09:11:04 / 111.5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