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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企业面对一些员工的薪资待遇问题,公司制度与国家防疫制度冲突。就此问题,描述如下:我单位所属员工,从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因个人原因,休长假,在日本),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31日(休病假,有日文的诊断书),该员工在2021年11月2日,飞回国内(广州),目前按照政府要求,进行集中隔离,未能到公司进行复工复岗。员工提出,隔离期间应该按照在岗在编待遇,进行薪资恢复。请问,就目前员工这种情况,属于疫情隔离期间,是算作在岗在编恢复工资?还是,因为目前没有到单位报道,继续延续病假,补足病假手续?同时,如果执行病假手续,本人不同意续签手续,公司是否有权利强制执行?

回复:您好!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民商事纠纷,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的内容,建议您拨打114查询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院咨询。
2021-11-09 17:09:51 / 4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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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今年53岁,于2014年(当时我46岁)至今一直在东北林业大学后勤食堂工作,临时工,有工资卡和工作证,有工资银行流水。但东北林业大学一直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和医保,周末和节假日加班从未给过加班费。东北林业大学一直口头说为我办理养老保险和医保,2021年10月却突然让我签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明确指出超过50周岁员工不给缴纳养老保险和医保。我现在的主要诉求就是:东北林业大学为我开设一个养老保险账户,为我补交2014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和7年多工龄。

回复:您好!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民商事纠纷,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的内容,建议您拨打114查询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院咨询。
2021-11-06 22:39:41 / 43.22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