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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最后一天与我所在工作的公司协商解除劳务,但没有递交辞职申请,相商一月份递交申请后解除劳务,之后疫情时期一直也没有到单位辞职,现在工司以我一月份已经已经同意解除劳务为由拒绝给我发放2-3月份工资,并以公司按季缴纳社保为由,将我一月份工资扣除三个月的个人缴纳金额,请问这合理么?
回复: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的范围,您可以至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拨打其电话咨询相关问题。
2020-03-16 12:47:28 / 42.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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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办理完离职手续。直到2020年3月12日尚未给结算剩余工资。有钉钉打卡作为物证,有当时一同离职同事作为人证。是否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进行讨要工资。
回复: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的范围,您可以至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拨打其电话咨询相关问题。
2020-03-12 16:29:06 / 123.15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