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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21年申请人刘佳作为房屋卖方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的房屋交易纠纷事宜。卖方刘佳和买方姜家汐于2020年10月在哈尔滨市雄业地产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一直积极配合房屋交易手续办理,但由于买方自身原因(有录音和证据)将近一年时间未能办理贷款,且无法支付剩余房款和继续履行交易合同,构成合同违约并给卖方刘佳造成房屋价格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佳于2021年下半年向哈尔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买方支付剩余房款15万元,并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的违约金八万余元,收到仲裁委书面通知支付了9809元仲裁费用,开庭过程中仲裁员表示买方无力支付剩余房款,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刘佳听到买方无法支付剩余房款,在没办法的情况下表示同意,但仲裁员未提及变更剩余房款为解除合同的费用,也未提及有费用,属于未告知。仲裁员认为本事件为买方原因,买方构成违约。但最终仲裁判决为,买方赔付违约金7768元,并驳回卖方刘佳其他请求,刘佳预交的仲裁费用5556元自行承担4120元,被申请人承担1436元。 申请人刘佳申请仲裁违约金完全按照合法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计算,仲裁员裁决的违约金甚至低于胜诉方的仲裁费用,胜诉方反而损失了金钱还未追回经济损失,请问这样的仲裁结果是否合理?另外,仲裁委发了一封通知书为当庭变更仲裁请求费用为4253元,变更要求买方支付剩余房款15万元为解除合同,变更通知书申请人刘佳未响应也未交费,为何在最初预付款中给进行了扣除。买方自身原因无法完成交易构成违约,合同卖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根据合同,为何仲裁委还需要收取费用。另外,申请人作为胜诉方承担了近80%的仲裁费用,是否合理??这样的仲裁结果,怎么不令想要维护自己权益的申请人寒心?违约成本就这么低吗?

回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给本会监督部,联系电话0451-82815772.
2021-12-24 12:14:30 / 221.20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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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 本人于2019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因房屋中介(易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陈强)违约的仲裁(【2019】哈仲立字第0097号)。 2019年8月26日仲裁委以公安机关介入为由中止仲裁(【2019】哈仲中决字第0097-1号)。再此之后两年的时间里本人多次询问此案书记员何时恢复仲裁审理,书记员以公安机关和法院未判决为由答复。然而本人询问道外公安分局和道外人民法院得知:易房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猛刚涉及诈骗案已经与2021年3月判决,同时道外区法院已经将判决书给到仲裁委。在本人告知书记员关于“法院已经判决完毕”的情况后,书记员又说此类案件需要市政府来决定,所以还需等待市政府通知。 2021年10月11日本人再次咨询书记员案件进展,书记员答复“法院需要重新审理”。本人就此情况询问道外区法院,法院明确答复易房地产的案子没有重审。此后书记员又改口说“是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的案子重审”,需要所有中介公司的案子都由法院判决后,仲裁才能恢复审理。 仲裁委在《中止决定书》上写道“因为道外公安分局对易房公司魏猛刚涉及欺诈侦查,依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止本案审理”。然而目前中止条件(道外公安局和道外法院已经完成判决)已经不存在,按照《仲裁规则》五十一条“(四)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为何仲裁委迟迟不恢复仲裁审理?难道涉及什么不能告知的秘密? 作为受害人,本人因为仲裁案不能判决导致卖房款两年不能拿到,同时房子被他人侵占,因此本人及家人承受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还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实在让人寒心。 本人请仲裁委员会履行应有义务与责任,为老百姓伸张公平正义。积极正面处理此案,为受害者挽回损失。请仲裁委员会恢复仲裁,主动联系本人给予合理解释与说明。

回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给本会审理部,之后会有相关人员和您联系。您也可以联系负责案件的秘书询问案件目前的情况,电话0451-84510152.
2021-10-24 14:46:49 / 123.16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