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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深圳市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哈尔滨,现公司要求到沈阳工作,想问下属于工作地点变更吗可以要求赔偿吗?合同具体描述为: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哈尔滨市,乙方因公外出(含长短期本地区内公出及异地出差)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回复:您好,您所述的问题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不属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请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谢谢。
2018-08-01 14:04:00 / 111.4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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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5月20日在中国人民财险公司工作,期间人保财险公司没有给我开过一分钱,2018年5月20日离职后天,至今人保财险也没有给我开工资,负责开工资的人说,2018年6月把我的工资忘记开了,我多次打催促,说7月底只能给我开一部分工资,工资要分三个月发完,可已经7月底,仍然没有给我开工资,我想问一下,我这可以申请仲裁吗?
回复:您好,您所述的问题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不属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请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谢谢。
2018-07-30 22:37:20 / 123.151.77.*